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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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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9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5日15:00至2017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晓宁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88,666,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99%。其中: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88,666,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99%;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6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6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6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