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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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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7-10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6日15:00至2017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7,507,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4,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597,489,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8,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7,47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5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潘登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