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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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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7-083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金额:合计约7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0.17%。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涉诉案件尚未

审结,尚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任城区法院”)送达的三份应诉通知书,鲁兴置业有限公司(“鲁兴置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兖州煤业、济宁市建光工贸有限公司(“建光工贸”)、山东大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道实业”)、济宁市奥通物资有限公司(“奥通物资”)、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恒丰公司”)等其他合计共13名被告诉至任城区法院,要求兖州煤业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光工贸、大道实业、奥通物资承担相应债务的回购责任,其他被告就对应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鲁兴置业诉称,2015 年2月至3月期间,大道实业、建光工贸、奥通物资分别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莱商银行济宁分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合同”),将其享有的对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莱商银行济宁分行。上述三笔保理合同到期后,三家公司并未向莱商银行济宁分行履行回购义务。2016年12月,莱商银行济宁分行与鲁兴置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上述三笔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相应权利转让给了鲁兴置业。2017年8月鲁兴置业向任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核实,公司并不存在对上述三家公司的应付账款,公司认为上述三家公司均涉嫌伪造兖州煤业公司印章,虚构对兖州煤业的应收账款,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保理业务。兖州煤业将积极应诉,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判决情况

以上案件正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7-084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股东

●涉案金额:人民币3.4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天浩化工已被迫停产。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全额对天浩化工计提了3.80亿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案件尚未最终裁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 年 2 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兖州煤业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山西能化”)和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山西金晖与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浩化工”)签订了《材料供应协议》,约定:如山西金晖不能保证天浩化工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土地租用,煤气、中煤、水、电供应及铁路运输,将赔偿天浩化工实际损失;如因山西金晖违约导致天浩化工无法继续经营,由山西金晖按照高于项目全部投资总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底价价格,购买山西能化持有的天浩化工全部股权,以补偿损失。

因山西金晖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煤气供应、中煤供应、土地 租用等合同义务”,并擅自停供煤气,导致天浩化工无法继续经营。 2012 年 4 月,天浩化工被迫停产。

2013年9月山西能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山西金晖按照协议规定赔偿相应损失。2015年8月为了充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山西能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的批准。

有关详情请见公司2013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及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披露的《兖州煤业全资子公司仲裁案进展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经充分研究,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重启案件仲裁程序,2017年7月山西能化、天浩化工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山西金晖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 3.41亿元。2017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仲裁案件。

三、诉讼判决情况

以上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尚无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最终裁定,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