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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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2017-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17-062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等产品,可循环滚动使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上述资金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

一、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2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柜面申购了“2017年结构性存款对公统发第十三期产品005”人民币理财产品,本次认购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上述理财产品已于2017年9月4日通过柜面予以收回,公司收回本金9,000万元,并收到理财收益969,000.00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本次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2017 年9月4日,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青岛中央商务区支行柜面申购了“2017年对公结构性存款统发第九十六期产品5”的理财产品,具体理财产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2017年对公结构性存款统发第九十六期产品5

2、产品期次:2017101045762

3、产品类型:保本固定收益型

4、认购规模:9,000万元

5、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6、产品起息日:2017年9月4日

7、产品到期日:2017年12月4日

8、产品风险类型:极低

9、资金来源: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保障对现金管理的有效性,严控风险,公司有关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业务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

公司购买的为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等产品,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上述理财产品等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等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收益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等投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37,9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光大银行到期收益凭证》

2、《中国光大银行理财对公凭证及结构性存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17-063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9号)的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4.95 元。募集资金总额74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2,081,259.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6日到账,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7)第0300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除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人民币37,900 万元外,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599.91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17-015号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签署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17年8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利尔”)开始会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通过邮寄传签的方式最终于2017年9月7日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章,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签订的《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其中存放金额为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数据,其包含正在进行理财中的本金。基于新项目进度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考虑,上述资金暂存于公司名下募集资金专户,待山东海利尔项目有实际资金需求时予以办理其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募投项目的决议,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协议。

2、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的其他企业,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284051030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000吨/年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待履行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可转账至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6、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先惠、陈凤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8、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