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7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6 日,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 年 8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 6 个月内(查询时间为 2017 年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月 1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自查期间: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2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结论
经核查,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8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9月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9月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班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31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409,838,1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52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3,93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769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数5,905,0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5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项议案时,公司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3,933,1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905,006股。
(1)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项议案时,公司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3,933,100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905,006股。
(1)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本项议案时,公司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3,933,100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905,006股。
(1)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77,30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佳律师、肖亮律师。
3、结论性意见:京汉股份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9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通用新兴地产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双方签署的仅为战略合作协议,目前未有具体的业务合作项目和实质性进展。若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与中国通用新兴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据公开资料显示,合作方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通用新兴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注册资本:19762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工程总承包;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钢材、铝、铜、铅、锌、木材、水泥、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配件、工程机械、塑料及制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针纺织品、家俱、皮革及制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动力发动机清洗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通用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1条 合作目的
1.1 甲乙双方愿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享共赢,在房地产开发、特色小镇建设、健康养老产业、文旅产业等多元化领域共同发展。
1.2 在乙方引进优质项目资源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愿以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共同收购或甲方独立收购等模式展开合作。
第2条 合作原则
2.1 规范合作原则。双方的业务合作的开展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业务范围内为原则,确保合法合规。
2.2 诚信原则。双方在合作中将本着诚信原则,真诚相待、紧密协作,携手推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2.3 优势互补原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充分利用甲乙双方在地产行业中土地获取、开发及金融行业的资源优势,形成优势互补。
第3条 业务合作区域
双方开展业务的合作区域为全国范围内,重点对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一、二、三线城市、对中西部的一二线城市进行合作。具体合作项目以双方根据项目区位及销售市场的具体调研结果为准。
第4条 业务合作模式
4.1. 甲乙双方评估可行的乙方自持房地产项目,采取甲方或甲方子公司收购乙方部分股权方式合作开发建设。
4.2. 甲乙双方评估可行的乙方推荐非自持地产项目,甲乙双方采取联合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开交易的方式或其它协议的方式获取土地或项目;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展开合作。
4.3.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联合联络组,联合联络组互通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优质房地产项目开展合作。
4.4. 乙方同意利用股东央企资源优势,为甲乙方合作的项目提供土地取得及项目开发建设环节的融资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5条 联合联络组成员及机制
双方将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双方相关岗位人员定期交换双方对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信息和观点,互相沟通,建立牢固的合作基础。
第6条 双方承诺
6.1 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双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6.2 甲、乙双方不得实施违法、超出合作业务范围及影响对方形象的一切工作及行为。任何一方有损其他方形象及违反各方约定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第7条 协议的解除
7.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2) 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3) 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7.2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协议正式解除之日。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以本协议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
第8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或因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第9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文件,不会对 2017 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
2、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对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双方签署的仅为战略合作协议,目前未有具体的业务合作项目和实质性进展。若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