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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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1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143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最终执行本次判决的内容,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预计将记入当期损益,最终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陈远,男,2014年8月21日经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0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26日取保候审,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二、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远涉嫌单位行贿罪,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6年3月23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4。

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被告单位中科英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以单位行贿罪处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自了解到上述案件情况后,高度重视,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工作及应诉工作。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单位中科英华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远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被告人陈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中科英华公司及被告人陈远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被告人陈远有自首、退赃情节之观点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单位中科英华公司、被告人陈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最终执行本次判决的内容,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预计将记入当期损益,最终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始终以维护广大股东权益为重任应对历史涉诉案件,保留上诉权利。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