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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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17-033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8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9月7日下午15:00-2017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309号比音勒芬大厦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0,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6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9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9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4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49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申金冬(持股数量为400万股)、唐新乔(持股数量为160万股)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申金冬(持股数量为400万股)、唐新乔(持股数量为160万股)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申金冬(持股数量为400万股)、唐新乔(持股数量为160万股)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涛、桑健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