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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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款人民币3亿元;4.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4 亿元整;5.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2、3、4项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6.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对本案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原告提供的慧球科技担保函证据来源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慧球科技的诉讼请求。
〈1〉.原告向慧球科技主张担保责任所提供的唯一证据是慧球科技担保函,原告声称慧球科技担保函由顾国平(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在2016年4月27日向其提供,而顾国平在开庭时明确否认曾向原告提供过慧球科技担保函。
〈2〉.本案中与担保函相关的证据都不能证明顾国平提供了慧球科技担保函,包括:
a.慧球科技担保函上只有公章,没有顾国平的签字,不能证明是顾国平提供。
b.慧球科技担保函上没有落款日期,不能证明是2016年4月27日出具。
c.原告提供的本案其他证据中,包括《股权转让备忘录》、《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借款协议》等,都没有任何条款提及慧球科技须为顾国平提供担保。
d.在原告与顾国平于2016年4月27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资料交接清单》上,也没有慧球科技担保函的交接记录。
〈3〉.慧球科技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已经发布公告,确认在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中,没有发现本案所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包括担保函),不能证明慧球科技向原告出具过担保函。慧球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案所述担保并未履行过任何审议程序,也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披露,不认可慧球科技担保的真实性。
2) 原告提供的慧球科技担保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系原告自行制作,不符合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依法应认定不存在慧球科技为原告担保的事实,驳回原告对慧球科技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开庭时原告、顾国平都确认:原告在2016年4月27日已经掌控慧球科技公章。顾国平明确指认原告在2016年4月27日拿到慧球科技公章后自行制作了慧球科技担保函,与顾国平无关。原告主张慧球科技担保函的出具时间也是2016年4月27日(注:担保函上没有落款时间),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顾国平向原告提供慧球科技担保函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原告利用2016年4月27日开始掌控慧球科技公章的便利条件,自行制作慧球科技担保函。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诉讼结果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公司担保函证据来源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存在法律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而原告所提供的公司担保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系原告自行制作,认定符合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目前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是公司担保函,而该证据在证据来源、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障碍,在原告提供的慧球科技担保函不足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则原告依法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慧球科技败诉的风险小,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对慧球科技的诉讼请求。
鉴于对原告所举证的、本公司对该事项出具的担保函之真实性的质疑,及各方和解之意愿,本公司判断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2)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顾国平(第二被告)、斐讯通信(第三被告)、慧球科技(第四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01民初 806 号,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在审理中。
原告在提交民事起诉状时确定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15000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本收益暂计 1800 万元(以本金 1.5 亿元按每月1.5%计算,自2016 年 2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 1.5 亿元投资款之日,暂计8个月);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讼诉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对本案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对慧球科技担保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慧球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案所述担保并未做过任何审议,未作出过任何决议,也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公告,慧球科技也不曾见过上述《合作协议》,不认可慧球科技担保的真实性。
2).本案中所涉慧球科技担保事项违反了《公司法》、《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根据慧球科技2014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慧球科技的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4,472,584.15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981,964.37元人民币。据此,慧球科技对前述《合作协议》的担保数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已经远远超过了慧球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且该项担保的被担保人系慧球科技当时股东顾国平的关联方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关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慧球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综上,本案《合作协议》及担保事项未经慧球科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无效。
3).《合作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慧球科技所作担保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慧球科技作为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其对外的重大担保均需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如前所述,慧球科技对上述《合作协议》进行担保的事项并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原告明知慧球科技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而仍与慧球科技签订《合作协议》,这明显是为了促成其与慧球科技当时的股东、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顾国平控制的公司斐讯投资之间的交易而故意为之。而鉴于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当时的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慧球科技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系在顾国平的控制之下作出,而原告通过公告可以明确知道慧球科技的担保事项是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仍与慧球科技签订《合作协议》,其与顾国平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以慧球科技为其交易做担保,增加了慧球科技的债务风险,严重损害了慧球科技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慧球科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顾国平及其关联方与原告恶意串通的结果,其最终结果即严重损害了慧球科技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该担保应属无效。
4). 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上未盖骑缝章,且担保方的盖章与慧球科技的公章存在差异,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认定慧球科技提供了担保。
原告提供的于2015年5月8日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上未盖有双方的骑缝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合作协议》上所谓的“慧球科技”公章无编号,而慧球科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有编号,两者肉眼可以识别明显不一致,不能认定慧球科技为《合作协议》提供了担保。
5).《合作协议》约定款项的性质为投资款,本次投资由被告一用于进行股权收购,双方应共担风险,原告不能主张基本收益、超额收益。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诉讼结果分析如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对慧球科技承担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目前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是《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上慧球科技的公章无编号,慧球科技提供的公安部门备案公章有编号,二者肉眼可以识别明显不一致,且现有证据显示慧球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案所述担保并未做过任何审议、未作出过任何决议,也未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公告,故慧球科技主张《合作协议》上慧球科技的公章不具有真实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上慧球科技公章真实性存在明显法律障碍。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合作协议》上慧球科技公章不具有真实性,则难以证明《合作协议》中提供担保是慧球科技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慧球科技败诉的风险小,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对慧球科技的诉讼请求。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九节财务报告”中“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4.公司治理。请在公司治理章节,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内控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若已在整改报告中披露,请提供相关索引。
回复:
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两项: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款项真实用途不明,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截至报告基准日,应收应付关联方资金余额巨大,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和信息批露义务,影响财务报告数据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2.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未取得适当授权。
上述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见公司临2017-064号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项:
2016年因前实际控制人未能严格履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前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能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履行职责,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问题被上交所实施ST处理。
该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见公司临2017-064号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八节公司治理”中“八、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 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二、关于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
5.其他应收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2.28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应收贵州项目合作款5349.67万元、增资款转往来款1.5亿元。请公司补充上述两款项的具体性质、账龄、本期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和依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应收中科公司项目合作款5,349.67万元,其组成为2016年5月、6月公司累计支付中科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付的资金占用费349.67万元(2016年未计提利息),该款项账龄1-2年。
2015年5月5日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共建合同》,中科建设总公司为中科公司在《共建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中科公司应向慧球科技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日后两年。
根据《共建合同》,慧球科技需向中科公司暂支项目建设资金1.5亿元人民币,中科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日前将项目建设资金无条件一次性全额返还给慧球科技,并依据约定向慧球科技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公司于2016年5月、6月公司累计支付中科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5000万元。中科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7月向慧球科技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64.5万元,从2015年8月起,未支付后续资金占用费。
2016年12月1日,中科公司未向公司返还项目建设资金,已构成违约。
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即中科公司立即返还原告项目建设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 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人民币19,791,666.67元;此后被告一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项目建设资金本金全部返还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即中科建总公司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上述1、2项债务暂共计为人民币69,791,666.67元。公司已经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字6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认为:
1)《共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共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为签署上述合同履行必要的审批、公告程序,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等。因此,《共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2)中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未返还资金本金,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共建合同》的约定,中科公司应当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但中科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7月向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64.5万元,未支付其余资金占用费。中科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另外,《共建合同》6.2条约定,甲方(中科公司)承诺无论何种情况下,无论本合同执行情况如何,由乙方(慧球科技)暂支给甲方的该笔项目建设资金将于2016年12月1日前无条件一次性全额返还给乙方。但中科公司至今未返还本金,也构成违约。
3)《担保函》是中科建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中科建总公司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4)《共建合同》约定,中科公司除了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如果逾期返还本金的,还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利息。公司有权要求中科公司返还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公司有权要求中科建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中科公司返还项目建设资金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时公司有权要求中科建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合谈判情况、对方偿债能力等情况,公司判断本金可收回性不存在风险,利息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上述本金及资金占用费5,349.67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中核算,并按账龄计提法计提5%的坏账准备267.48万元。
经现管理层积极行动,与被告各方沟通、谈判, 最终中科公司及中科建总公司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偿还项目建设资金本金及诉讼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50,310,379元,2017 年8月1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科公司、中科建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增资款转往来款1.5亿元,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科赛威供应链2016年12月27日、12月28日向荆门汉达支付共计9000万元的增资款,2016年12月28日、12月29日向湖北汉佳支付共计6000万元的增资款。
荆门汉达、湖北汉佳均为鲜言控制的企业,对上述单位增资构成关联交易,经核实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未见与该投资相关的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资料。
经公司向荆门汉达、湖北汉佳致函问询,其双方均回复:1.因该等增资事宜后续无进一步计划,经与湖北科赛威供应链协商,退回其款项。2.其就湖北科赛威供应链向其增资事宜未做过任何决定、决议;其及其股东与湖北科赛威供应链未曾就本次增资签署任何增资协议、公司章程或与增资有关的其他文件;其未就此办理过验资、增资等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3.其已终止湖北科赛威供应链向其增资事宜,并于2017年2月15日退回款项,双方就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故该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核算,由于该款项已经于2017年2月15日全额追回,故未对其计提坏账准备。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九节财务报告”中“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其他应收款”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6.其他应付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2.01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关联方往来款1.8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往来款的具体对象、产生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关联方往来款项1.838亿元主要是:
(1)201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30日,鲜言控制的湖北柯塞威数据向上海慧球支付的合计18,000万元往来款,2016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慧球向公司支付合计19,800万元往来款,其中1990万元由公司用于向上海慧球增资,2761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对董文亮的借款,15,000万元支付给子公司湖北柯塞威供应链,由湖北柯塞威供应链对荆门汉达、湖北汉佳进行“增资”。
(2)380万元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顾国平提供给公司的借款。
上述款项为非经营相关的关联方往来,故记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九节财务报告”中“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8、其他应付款”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7.资本公积。年报披露,公司新增其他资本公积6786.29万元,系公司将原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对公司房产赠送、豁免债务及利息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公告,顾国平对公司房产赠送及豁免债务系控制权转让的一揽子协议,且上海躬盛对顾国平尚存在两项分别为15亿元、1.8亿元的债权在诉。请公司结合相关协议的进展、诉讼进展情况,说明顾国平对公司房产赠送及豁免债务是否存在被追诉或其他被主张权利的可能,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2016年4月27日,上海躬盛与顾国平、斐讯通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上海躬盛向顾国平提供借款1亿元人民币,斐讯通信为顾国平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上海躬盛与顾国平、斐讯通信签署《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顾国平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意将顾国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权、6.66%的股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上海躬盛,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7亿元。
同日,上海躬盛与顾国平、斐讯通信签署《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若2016年8月1日前顾国平完成对斐讯通信的重组,顾国平须向上海躬盛支付人民币15亿元;斐讯通信作为担保方对《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备忘录》项下所有条款提供连带担保。
同日,顾国平签署编号为BG-HQKJ-20160427-4《承诺书》,在《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同时,顾国平承诺放弃已知(即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长期借款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和债权引起的其他权利。
上述为顾国平与上海躬盛签订的一揽子协议。
2016年9月,由于各方当事人对《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备忘录》、《借款协议》发生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躬盛诉被告顾国平、斐讯通信、慧球科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民初 29 号,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2017年1月8日,上海躬盛与和平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财富”)签署了《收益权转让协议》,和平财富受让上海躬盛与顾国平《借款协议》、《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备忘录》项下产生的收益权,该收益权指因上海躬盛持有及处置上述相关协议文件项下债权而产生的现金收入及因标的债权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
顾国平在《承诺书》中承诺放弃已知(即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长期借款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和债权引起的其他权利,该承诺书是上述一系列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司现任管理层积极争取,努力推动和协调下,2017年4月12日,上海躬盛向公司出具函件:
(1)上海躬盛保证《承诺书》的真实性,并保证根据上述《承诺书》履行对公司的有关约定,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2)如因上述《承诺书》相关内容不真实或因顾国平违反《承诺书》约定而向公司主张《承诺书》所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借款及利息的债权或债权引起的其它权利,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的,上海躬盛承诺将全额补偿公司的损失。
(3)如任何第三人因对顾国平、本公司享有债权而主张执行对公司《承诺书》所涉债权的,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的,上海躬盛承诺将全额补偿公司的损失。
和平财富基于受让上海躬盛相关债权的收益权,2017年4月12日,和平财富向公司出具函件:
(1)上海躬盛依据上述《承诺书》履行与公司有关的约定,接受顾国平的债权免除及其相关权利的放弃,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2)如因上述《承诺书》相关内容不真实或因顾国平违反《承诺书》约定而向公司主张《承诺书》所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借款及利息的债权或债权引起的其它权利,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的,且上海躬盛未按照其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补偿公司该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其不足部分将由本公司代上海躬盛向公司全额补偿。
(3)如任何第三人因对顾国平、上海躬盛享有债权而主张执行对公司《承诺书》所涉债权的,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的,且上海躬盛未按照其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补偿公司该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其不足部分将由本公司代上海躬盛向公司全额补偿。
公司认为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顾国平对公司享有债权,顾国平签署《承诺书》放弃对公司的债权是顾国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承诺书》中顾国平向上海躬盛放弃对公司的相关债权,上海躬盛、和平财富向公司发出函件,保证了《承诺书》的真实性,并同意在函件中规定的情况下赔偿公司损失,如公司因与顾国平的债权债务纠纷如其已放弃的债务被追诉或其他被主张权利的而发生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函件向上海躬盛、和平财富追索赔偿。
此外,2016年1月15日,时任公司董事长顾国平与公司签署了《房产赠与合同》,将其定购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 15 号南宁绿地中心 7#楼 21-22 层房产(以下简称“赠与房产”)无偿赠与公司,作为公司在广西南宁的固定办公场所。该赠与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 4,157.88 平方米,房产价格合计为 5,995.77 万元,《房产赠与合同》约定生效后不可撤销,如顾国平先生违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部分同等金额的现金。
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前述顾国平先生对公司房产赠送及豁免债务属于对本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公司判断对上述两事项可享受之权利应当以放弃之债权6,700万元为限,故将顾国平先生豁免公司的人民币6700万元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并将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对公司的无息借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实际占用天数计提利息862,908.90元作为视同捐赠处理计入资本公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8.职工薪酬。年报披露,公司员工总数为477人,比上年603人减少了126人。但公司本期应付子公司薪酬的本期增加额为2727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合计约1349万元,同比增长约31%。请公司结合2016年经营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反向变动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期末员工人数为477人,比上年减少126人,主要是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退出,其智慧城市业务相关人员离职,母公司人员减少248人,同时受杭州郡原物业有限公司新增交付面积增加,物业管理人员增加的影响子公司人员增加122人,故公司员工减少126人。
上年职工薪酬金额为管理费用-职工薪酬1,031.9万元,本年职工薪酬金额为管理费用-职工薪酬1,249.49万元,销售费用-职工薪酬100.19万元,合计1349万元,较上年增长317.78万元。主要原因是:
(1)公司上半年继续开展智慧城市业务,职工薪酬仍在发生,2015年、2016年智慧城市业务相关的职工薪酬支出如下:
■
与智慧城市相关的职工薪酬总金额呈下降趋势,但对无法直接归属于具体项目的人员工资计入期间费用,导致计入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增加合计170.94万元。
(2)2016年物业管理成本及管理费用均有大幅增长,主要是物业项目大面积交付所致,物业管理面积增加导致增加了人员招聘。其中,沈阳辽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郡原美村” 二期和六期住宅于2015年10-12月交付,“郡原美村”七期于2016年12月交付,但不再进行该售楼处案场管理。由于“郡原美村”除六期以外,其他各期入住率增长较慢,新增面积带来的收入增长幅度较小,但开展业务活动所导致的职工薪酬快速增长,造成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较大幅度增加,其中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增加146.84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9.管理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22.20万元,同比减少49.54%,但公司管理费用同比增长11.80%,请公司补充说明收入下降、管理费用增长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2016年公司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智慧城市业务停滞,智慧城市业务收入大幅度的减少所致,本年智慧城市实现业务收入11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46万元;2016年上半年,公司智慧城市业务仍在持续,相关成本仍在发生,与智慧城市相关的职工薪酬总金额呈下降趋势,但对于无法直接归属于具体项目的人员工资计入期间费用,导致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增加70.75万元,但其他管理费用降低127.67万元,智慧城市管理费用下降56.92万元。
2016年物业管理板块实现收入4,571.51万元,较上年下降157.33万元,而物业管理成本增加276.67万元、管理费用增加274.33万元。主要是慧球科技下属物业公司管理的面积大幅增加所致,沈阳辽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郡原美村”二期和六期住宅于2015年10-12月交付,“郡原美村”七期于2016年12月交付,但不再进行该售楼处案场管理。由于“郡原美村”除六期以外,其他各期入住率增长较慢,新增面积带来的收入增长幅度较小,但开展业务活动所导致的职工薪酬、办公费、折旧与摊销、物料消耗、保洁业务外包等支出快速增长,造成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较大幅度增加,其中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增加146.84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说明》。
三、其他
10.请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章节充分披露主要参控股公司情况。
回复: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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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智慧城市业务和物业管理业务,主要实施主体分别为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业务规模均较小,对公司的收入、利润影响不大。
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受公司智慧城市业务停滞的影响2016年智诚合讯实现销售收入101.34万元,主要是智慧城市咨询、开发及设计业务收入,较上年下降96.9%,但上半年相关成本费用仍然发生,其中发生营业成本212.08万元,三项费用513.82万元,实现营业利润-623.45万元,较上年下降369.9%,净利润-701.16万元,较上年下降492.3%。
杭州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杭州郡原物业有限公司实现收入4,571.51万元,主要是物业管理收入4571.51万元,较上年下降3.3%,发生营业成本3,726.37万元,较上年增加8%;发生管理费用993.54万元,较上年增加38.1%,实现营业利润-251.26万元,较上年减少189.3%,净利润-331.08万元,较上年减少249.6%。本年物业板块业绩下滑,主要是物业项目大面积交付及后续开发量增加,新增交付面积17万平方米、新增开发面积15万平方米,新增面积暂未带来增量收入,但相关的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增加导致公司利润下降。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六)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11.请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重大关联交易章节,补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回复:
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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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上海慧球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及上海慧球新股东湖北柯塞威数据作出股东会决议,上海慧球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40,000万元。由新股东湖北柯塞威数据认缴38,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6年12月29日,上海慧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其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为:慧球科技认缴出资2000万元,占比5%;湖北柯塞威数据认缴出资38000万元,占比95%。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上海慧球缴纳出资1990万元。
关联方债务往来(单位:万元)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经公司2014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4年12月1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保证公司日常资金顺利周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顾国平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其中,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将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2016年初欠顾国平借款余额6200万元,公司本期收到借款1880万元,偿还1000万元,顾国平免除公司债务6700万元,期末公司尚欠顾国平380万元。
临时公告未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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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顾国平向上海躬盛承诺放弃已知(即本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公司长期借款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和债权引起的其他权利,其中截至2016年一季度债务670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实际占用天数计提利息862,908.90元。
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五节重要事项”中“十四重大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66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6日起停牌;2017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达的上证公函【2017】0072号《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鲜言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涉及诉讼情况、“1001项议案”等多个重要事项进行说明;同时结合前期发出的监管函件要求,梳理原董事会任职期间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债务、担保事项、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说明相关整改措施及问责、追责情况。
在前两任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董事、监事的应尽忠实、勤勉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处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的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前任董事会、监事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积极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和公司治理重构,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聘任新管理层。新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到位后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事项逐项落实,并对公司实施一系列整改措施,依法加快推进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工作,尽快促使公司回归正轨,消除公司各类风险。
目前,新管理层已经完成了公司全面交接工作,并对前期存在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恢复了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秩序,现整改已经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均正常、规范地运行。
公司已严格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及整改完成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详见公司临2017-064号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9月11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67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11日起复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制度,在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本着忠实、勤勉的态度,继续深化巩固整改成果,持续规范运营,不断提高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水平,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持续规范运作风险
目前公司新任董事会、管理层接手的时间不长,虽已经完成前期事项整改,但规范运作的时间较短,各项机制尚在健全过程中,整改工作成果仍待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不排除后续业务范围扩大、环境复杂、管理难度加大、公司各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意识不到位而带来的持续规范运作的风险。
2、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当前公司业务主要为物业管理及智慧城市,公司物业管理业务比较稳定,但后续进一步发展空间不大;智慧城市业务2016年陷入停滞状态,(2016年经营数据)前期签订大部分合同后续执行可能性较小,当前公司缺乏必要的人员储备、技术经验及资金支持,尚不具备独立、全面实施智慧城市业务的能力,智慧城市业务后续发展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6年全年亏损2636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仍亏损1151万元,若2017年全年不能扭转亏损,公司将面临被交易所实施*ST处理的风险。
3、后续业务转型风险
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方向,谋求业务转型,将努力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对外投资、资产整合等等多种方式夯实公司业务基础,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目前公司尚未形成明确转型计划,后续安排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并且受外部市场环境、证券监管政策的变化,交易方案的复杂性及公司对自身认知能力、决策水平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后续业务转型目标可能难以实现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68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项的
工作函暨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慧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3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收到《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工作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根据《工作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行为及控制权稳定。根据公司公告,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瑞莱嘉誉”)持有公司10.97%的股权,自2017 年1 月25 日起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张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1)明确保证不滥用股东权利、不违反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不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2)说明自瑞莱嘉誉控制至今,公司控制权结构及变化情况,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其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回复:
(1)公司股东瑞莱嘉誉有意愿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有信心将公司经营发展好,瑞莱嘉誉将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瑞莱嘉誉已作出承诺:“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阳光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违反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且在未来12个月内也不会通过委托表决权或其他方式主动让渡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详见瑞莱嘉誉《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书》。
(2)瑞莱嘉誉自2017年1月25日取得公司控制权至今,瑞莱嘉誉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转移公司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张琲,根据瑞莱嘉誉《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书》,未来12个月内,瑞莱嘉誉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或让渡公司控制权。截至目前没有增持计划,若由于稳定控制权需要增持股份,将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规范运作。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存在多项违规。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监高,就公司“三会”规范运作、全体董监高勤勉尽责及维护公司治理稳定等事项,明确提出具体安排。
回复:
新董事会、管理层全面接管公司后,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完整健全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目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整改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深化巩固整改成果,公司董事会承诺:“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会职责;2、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3、合理设置公司机构,保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4、健全公司的基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司持续、规范运作;5、遵循决策程序,科学制定各项决策,充分发挥战略决策作用。”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1、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2、独立客观行使独立董事相关职权、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约束与监督作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3、利用专业水平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
公司监事会承诺:“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会职责;2、充分发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评价职能,促使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全体股东负责;3、独立、有效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及时纠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承诺:“1、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开展经营活动、实施经营计划,为公司创造利益;2、完善公司的具体规章、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公司持续、有效运营;3、夯基固本、回归正常经营本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公司经营发展好,从而成为市场中具有活力的竞争主体,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详见《关于保持公司治理稳定、规范运作的承诺书》。
后续公司将从以下两方面继续保持公司治理稳定、规范运作:
(1)继续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公司已经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已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建立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新管理层已经对原有制度进行梳理,鉴于部分制度建立时间较早,加之前期出现的风险,后续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特别是三会规范运作及其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类事项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保障各机构依法规范运作,以防范相关风险。
(2)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的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持公司治理稳定。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不断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判断和把握能力,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以确保在后续规范运作中得以严格执行,依法合规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关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仅存小规模的物业租赁业务,智慧城市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请公司结合智慧城市和物业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相关已有订单的可执行性,以及2017年上半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准确、客观地披露公司目前整体经营的实际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经营风险。
回复: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及智慧城市,物业管理发展较为平稳,但后续进一步发展空间不大,2017年上半年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在公司提出降本增效的经营计划后,相关成本、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较去年同期大幅减亏。
智慧城市业务受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影响,2016年陷入停滞状态,智慧城市业务相关人员、技术、经验在此期间严重流失,同时缺少后续资金的投入,前期签订的项目合同未能继续执行,前期签订的订单中,大部分项目未实际开展,并且由于项目衔接出现断档,后续继续执行可能性较小。
公司目前正与相关地方政府、合作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前期已签订合同并寻求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机会,但公司缺乏在智慧城市业务开展方面所需的技术储备、行业经验、人才团队及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司尚不具备独立、全面实施智慧城市业务的能力。目前智慧城市业务仅是对前期已经开展的项目进行验收、结算,解决前期遗留事项,2017年上半年未开展新的智慧城市业务,未形成智慧城市业务收入,但智慧城市业务的成本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未给公司增加新的亏损。
从公司整体层面来看,降本增效已取得比较明显效果,2017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亏损大幅减少。但公司的物业管理业务、智慧城市业务后续发展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四、关于公司业务转型风险。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如公司拟通过资产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业务转型,请充分揭示政策、专业团队及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回复:
目前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发展空间及发展水平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方向,谋求业务转型,将努力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对外投资、资产整合等等多种方式夯实公司业务基础(不构成承诺),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目前公司尚未形成明确转型计划,后续安排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并且后续业务转型过程中受外部市场环境、证券监管政策的变化,交易方案的复杂性及公司对自身认知能力、决策水平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业务转型目标可能难以实现的风险。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69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于2017年9月7日上午11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与会监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在前两任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并要求公司应当尽快整改。
新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上任后,对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对相关函件涉及的问题逐项予以梳理,并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现整改已经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均正常、规范地运行,公司根据整改情况形成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9月11日开市起复牌。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并对年报信息进一步补充披露。
现公司已经完成《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并同步对2016年年报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慧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慧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工作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形成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慧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函〉的回复》。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承诺保持公司治理稳定、规范运作的议案》
目前,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已基本完成,恢复了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各项工作均正常、规范地运行。为了进一步深化巩固整改成果,使公司走上良性健康发展道路,在后续的运作过程中公司监事会承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着忠实、勤勉的态度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治理稳定,持续规范运作。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70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实施ST处理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13日起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下简称“ST处理”),公司股票在被ST处理后应当尽快整改。
在公司新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上任后,积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整改要求对公司实施一系列整改措施,使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恢复正常状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已对前期存在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目前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64号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公司在整改完成后,持续规范运作至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撤销ST处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ST处理的申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71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子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对外转让等方式予以处置。(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41、临2017-047)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落实股东大会决定,推进下属拟处置公司的相关处理事宜。2017年9月7日,公司收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甬新市监〉登记内销字【2017】第L-25号),准予慧球智慧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慧球”)注销登记。
一、 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慧球智慧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1786J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3号楼2-067室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文亮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2日
经营范围:通信技术、信息科技、计算机、电子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通讯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销售、设计、安装及售后服务。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股份(未出资)
二、 注销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对宁波慧球实缴出资,宁波慧球未实际运营且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其处置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发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72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诺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莱嘉誉”)出具的《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书》,于2017年9月8日收到关联方北京州际田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际田野”)出具的《承诺书》。
瑞莱嘉誉提供的《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书》内容如下:
自2016年7月21日开始,本企业持续买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票,至同年10月10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43,345,642股,占总股份的10.98%,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推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重建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前期存在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问题进行逐项梳理、整改,消除公司或有风险,使公司回归合规正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将切实承担起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责任,引导公司健康良性发展。
本企业有意愿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有信心将公司经营发展好,为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将积极维持本企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此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阳光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违反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截至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且在未来12个月内也不会通过委托表决权或其他方式主动让渡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州际田野提供的《承诺书》内容如下:
北京州际田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现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瑞莱嘉誉的有限合伙人,仅为资金提供方、并非实际控制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瑞莱嘉誉、慧球科技及其股东及公司管理层无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2、本公司不参与瑞莱嘉誉具体投资、经营决策,亦无法控制瑞莱嘉誉持有的慧球科技的股票的表决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且在未来亦不会干预慧球科技的经营决策。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阳光规范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滥用权利、不违反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