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和2017年5月10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和2017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2017-024)。
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 CP145号),该协会决定接受本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将有关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9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 年内有效,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四、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履行会员相关义务,享受会员相关权利。
五、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六、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九、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一、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