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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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8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366,142,106.3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72号、(2016)闽02民初965号及(2016)闽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执576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执9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扬”)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850.69万元,并要求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林细顺、刘聪珠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樟、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河、曾美波持有的湖南盛扬全部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号公告。

2.2016年9月26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圣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圣鸿”)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082.64万元,并要求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号公告。

3.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天力同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力同晖”)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479.43万元,并要求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4.2016年4月19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天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867.94万元,并要求邓天磊、杨曼、邓天国、余运莲、邓建华、陈剑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4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凉山天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0”号公告。

5.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逐鹿”)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5,862.68万元,并要求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介琳、王立新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号公告。

2017年2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04”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湖南盛扬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湖南盛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75,723,012.62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9日为22,783,899.50元,之后以75,723,012.6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2.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林细顺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 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林宗河、曾美波提供的质押股权即其分别持有的湖南盛扬全部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4,064万元、1,016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对湖南盛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盛扬追偿。

6.若湖南盛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本案案件受理费534,335元,由湖南盛扬、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林细顺共同负担。

(二)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圣鸿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烟台圣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4,813,509.31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为25,994,799.65元,之后以64,813,509.3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2.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对烟台圣鸿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烟台圣鸿追偿。

3.若烟台圣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495,957元,由公司负担357元,其余495,600元由烟台圣鸿、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共同负担。

(三)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天力同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天力同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85,160,787.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60,787.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2.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对北京天力同晖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天力同晖追偿。

3.若北京天力同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515,771元,由北京天力同晖、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共同负担。

(四)公司与凉山天建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凉山天建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凉山天建向公司支付货款20,969,745.5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为7,609,269.42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至2017年6月23日为4,550,434.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2.凉山天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1日)的债务利息为143,118.51元。

3. 邓天磊、杨曼、邓建华、余运莲、邓天国对凉山天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五)公司与银川逐鹿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银川逐鹿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银川逐鹿向公司支付货款119,475,051.45元及资金占用费53,750,903.36元(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119,475,051.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04,887.50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