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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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7-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43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陈习良先生、杜永春先生、陈光廷先生、刘广涛先生、黄燕玲女士递交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减持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陈习良、杜永春、陈光廷、刘广涛、黄燕玲。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备注:如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2、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习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刘广涛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③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2)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黄燕玲;公司股东、监事杜永春;公司股东、监事陈光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3)2015年7月,为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陈习良、杜永春、陈光廷、刘广涛、黄燕玲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半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计划减持股东陈习良、杜永春、陈光廷、刘广涛、黄燕玲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截止目前,陈习良、杜永春、陈光廷、刘广涛、黄燕玲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陈习良先生、杜永春先生、陈光廷先生、刘广涛先生、黄燕玲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陈习良先生、杜永春先生、陈光廷先生、刘广涛先生、黄燕玲女士递交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