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7-67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3%;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19日。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名,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3%,具体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 10,000,000 股,预留 800,000 股。首次授予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罡先生因在本次授予之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暂缓其 200,000股的授予;另外,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过程中,高兰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计 150,000 股;其余60名激励对象共计认购 9,650,000 股。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 60 人,实际认购数量 9,650,000 股。
2015年4月1日,公司已公告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5、2015年5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15年4月1日的公司总股本369,6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15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魏罡先生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300,000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7月15日,公司已公告完成授予魏罡先生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6、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3.70万元对崔洪海先生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约4.91元/股。
2016年4月1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7、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3.70万元对刘才庆先生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约4.91元/股。
2016年4月12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8、2016年2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2月4日,授予10名激励对象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4月14日,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9、2016 年 4 月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 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108,180.00元对沈猛弟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8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约6.0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12月6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16年11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2,608,980元对蔡坤平先生、武传伟先生、何维敏先生、陈力生先生四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4.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5月1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2017年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44.22万元对胡建军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4.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5月1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3、2017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对部分未达成100%解锁条件的部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8月31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17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年内为锁定期。第二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0%,公司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5年7月16日,公司授予的其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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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对魏罡先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19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数量1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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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第二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魏罡先生解锁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魏罡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公司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