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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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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公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7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上午9:3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15:00 至2017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总数181,682,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59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178,584,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73%;其中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杨劲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617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3,098,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1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564,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6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98,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智智、吴翌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孔毓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682,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4,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682,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4,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智智、吴翌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4日。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1,682,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985%,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8,584,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77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A股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98,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1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

吴智智

吴翌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