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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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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09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17107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即会同各中介机构对相关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落实和回复。由于反馈意见回复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回复材料需补充、更新公司及其子公司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公司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因此为切实稳妥做好回复工作,公司于8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前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资料。

经过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公司已完成《反馈意见》所涉事项的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09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

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舜天船舶”或“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处分的情况

(一)处罚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6号),舜天船舶以合作建船垫资、向关联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与明德重工开展贸易并为其垫资的形式向明德重工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舜天船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舜天船舶存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实的违法行为,通过未计提应收利息、虚构业务、扣减采购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成本、财务费用及利润,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整改措施: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对违规未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关联交易审核、披露的学习;同时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处分情况

1、深交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合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整改措施:公司对违规未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关联交易审核、披露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针对因决策违法程序导致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舜天船舶进一步规范、强化决策程序,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避免遭受因违规而导致的损失。

2、深交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舜天船舶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整改措施:公司认真进行核查并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3、深交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舜天船

舶存在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财务信息核实的学习,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深交所监管函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53号),认为公司对与明德重工的合作事项的有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重要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认真完善公告。

整改措施: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对未充分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并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公告。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支付款项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7号),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及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支付款项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认真核查上述事项,尽快以简明、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措施: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未披露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公告。

3、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9号),对公司存在的因工作人员疏忽,2014年度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充分重视该问题,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指正并加强培训,防止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4、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6月16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5号),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导致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2013年初未分配利润大幅调整。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财务信息核实的学习,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深交所监管关注函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业绩预告修正及明德重工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242号),认为公司2014年业绩预计尚未考虑公司与明德重工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应充分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审慎预计2014年业绩、尽快予以披露。另外,鉴于公司证券停牌时间较长,决定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原则,抓紧准备明德重工重大事项公告、尽快予以披露,并对股票、公司债复牌,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

整改措施:公司认真进行了整改,充分评估上述事项的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审慎预计2014年业绩,并予以披露。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246号),鉴于法院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提醒公司作好以下工作:抓紧推进对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进程,尽可能降低相关事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格按照对明德重工实施破产重整的主要节点,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密切关注舆情,认真、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整改措施:公司积极推进该破产重整进程,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的损失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同时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

3、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外支付款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1号),对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对外支付1.57亿元款项事宜,公司应充分重视,就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收益安排、公司面临的风险等尽快对外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公司应全面核查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公司委托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支 付3,200万元等,并将相关事项一并对外公告。

整改措施:公司充分重视该事宜,认真核查并对该事宜及类似性质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原因、收益安排、风险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了披露。

4、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1号),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计修正的行为,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审慎判断对明德重工进行破产重整对公司2014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贸易欠款的交易实质,并充分评估其可收回风险,审慎判断其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

整改措施:公司合理、审慎的判断了明德重工破产重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充分评估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贸易欠款的可收回风险并判断了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5、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5月6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54号),要求公司对向明德重工签发了6,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如期兑付的事宜作出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对该事宜高度重视,积极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相关说明,并拟定相关应对措施,以妥善解决该问题。

6、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08号),由于公司前期无力调动资金来支持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明德重工管理人决定收回公司对明德重工破产重整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并终止公司的意向投资人资格;公司将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变动区间由亏损1.2亿元至1.6亿元修正为亏损3.5亿元至3.7亿元。针对上述事项,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对该等事宜高度重视,积极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相关说明,并积极拟定相关应对措施,推进该等事宜稳妥解决。

7、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21号),对公司因研究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申请公司股票、公司债停牌的事宜,要求公司说明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研究的进展情况、申请股票与公司债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并请加快工作进程,尽快申请股票与公司债券复牌,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回复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相关说明,并积极推进工作进程,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督促中介机构加快进程。

8、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2月1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23号),对公司大幅下调2015年度业绩预期的行为,要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充分关注导致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原因、审慎判断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依据,合理、审慎判断明德重工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2015年以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整改措施: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在2015年年报中认真研究、评估及判断了相关事件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三)深交所问询函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103号),对公司自建非机动船毛利率、2011年前五名供应商、2011年前五名客户、应收账款、财务费用的有关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该问询,认真核查并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15号),对公司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2012年销售净利率、2012年短期借款、2012年期末存货、仪征经济开发区补贴款、发行公司债券、中标桥梁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贷款等有关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该问询,认真核查并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3、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28号),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的拟披露信息不充分,要求公司应继续完善公告相关内容。

整改措施:公司充分重视该事宜,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完善相关公告内容,并加强公司相关人员信息披露学习工作。

4、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款项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90号),对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对外支付1.57亿元款项的事宜,要求公司进行相关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该事宜,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5、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对公司2014年年报中对明德重工合作建船的预付款项、长账龄预付款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账龄分析等问题,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积极推进回复相关问题,并进一步加强往来账款的日常管理和收付款的稽查工作,坚持每季度末对往来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尤其分析账龄较长的往来账款形成原因,对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制定回收计划。舜天船舶一方面会同业务、财务、法务等部门组成清欠小组,积极向债权人追偿,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努力为公司挽回损失。

6、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76号),对公司应对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报告期末存货余额、未对明德重工剩余债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相关债权坏账、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积极推进回复相关问题,并拟定多种措施推进相关款项的收回,防止出现进一步风险。

7、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81号),对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重整的事项,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说明: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研究的进展情况,下一步具体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对公司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的影响。

整改措施:公司充分重视、积极回复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并积极与法院进行协调沟通,配合法院对于重整案件的审查和受理工作。

8、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38号),对公司股票停牌前个别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事项,要求公司作出相关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并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9、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0号),对公司营业收入、财务费用、库存量、12舜天债、坏账计提政策、其他应收、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及预计负债账面余额等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充分核查,并积极推进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10、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6]第40号),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充分核查,积极推进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并按照要求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1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99号),对管理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事项,要求公司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核查,并积极对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进行回复。

(四)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监管关注函》(苏证函字[2014]550号),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明德重工及相关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涉及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公司与明德重工签署合同的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公司认真核查,并积极对江苏证监局进行回复。

2、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公司检通字[2014]106号),江苏证监局拟于2014年12月24日开始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并根据江苏证监局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同时公司董事长、董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监事代表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5号),对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的违规行为,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交书面报告。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针对相关违规行为认真核查、及时纠正并积极向江苏证监局报告。同时加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4、江苏证监局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8号),对公司仅在《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将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协议签订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积极向江苏证监局回报整改情况报告,并加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