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公告编号:2017-058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10.44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3,0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730.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63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7 年 1 月 2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9,689.98万元。详见公司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的《常熟汽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2017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的《常熟汽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详见公司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的《常熟汽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6年12月29日,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9月1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芜湖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之一”);公司与保荐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之二”)。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9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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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银行是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的该项募集资金的专户开户银行,相应的《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盖章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之一
甲方:芜湖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谢桥支行作为监管经办行。甲方已在乙方谢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523301040010464,截至2017年 9 月15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芜湖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年产70.5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泉泉、李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之二
甲方: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00103003145262,截至2017年 9 月15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内饰增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泉泉、李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