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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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ST智慧 公告编号:2017-15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华夏东路811号上海南青华美达酒店海景海怡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姜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董事朱啸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董事张志宏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临2017-14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姚毅、施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6日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5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四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37名原告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591,346.0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239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6,591.71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5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63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3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669,198.64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63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411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00,044,253.53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5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522号、532号、553号、555号、556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名原告起诉公司、3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81,229.9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37,631.1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36,552.60元、佣金损失36.5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3名自然人负担。与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智慧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5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