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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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股份”、“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864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3,1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18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299,000,000.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2,180,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1,180,000.00元已于2016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 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3-17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9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1月20日,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同为”)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说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2017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惠州同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到惠州同为于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惠州同为已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805880100033875,截止2017年9月5日,该账户余额为69,398,023.79元。

2017年9月14日,公司(甲方)、惠州同为(乙方)、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利燕、张剑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