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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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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7-104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相关议题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杭萧钢构与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5%。

相关事项详见2017-105《杭萧钢构关于与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 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7-105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是“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长期致力于研发钢结构住宅体系。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下同)以其抗震性能优、工业化程度高、施工便捷、绿色、节能等优势,成为建筑产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公司就钢结构住宅体系相关技术已申报了多项国家专利,进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以技术、品牌和管理等资源使用为基础,近日公司与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有关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公司前期已就该体系与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龙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5330室)

3、法定代表人:倪春伟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许可乙方享有使用其资源的权利,包括: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全部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建设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构件加工厂所需的技术及培训;钢结构住宅的构件生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及培训与咨询服务;品牌使用;管理支持等协议约定的事项。

2、经营区域范围:甲方授予乙方被许可经营区域为天津市内(甲方在该区域内仅设陆家合作方)。

3、资源使用费支付: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肆仟伍佰万圆整)。

(2)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并应在每个钢结构住宅项目合同签订后365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4、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30天后,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公司新商业模式(与相关企业就钢结构住宅体系进行战略合作)的再次践行,对加快商业模式落地有积极促进作用。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期业绩将有积极影响。

2、按双方签订后的《合作协议》,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但因乙方后续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存在不确定性,故相应向甲方支付的该等费用存在不确定性。

3、甲方出资1500万元占股15%与乙方(现金出资5100万元,占股51%)及天津中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出资3400万元,占股34%)共同投资钢构公司。该投资事项需在乙方支付完4500万元资源使用费后生效。该股权投资回报受该新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我司将在目前钢结构住宅体系基础上,继续加大钢结构住宅体系技术研发和营销投入,积极推动与相关企业开展战略合作的新商业模式,全力推进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技术市场化。

5、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1、现双方合作协议已签订,但实际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2、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后续合作协议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3、受房地产市场波动、政策持续性影响,合作对方项目开发存在不确定性,后续技术使用费的收取存在不确定性。

4、受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经营水平、管理能力影响,股权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杭萧钢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7-106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9 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7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公司许可合作业务的有关情况

半年报及临时公告披露,公司从2014 年以来实施以技术、品牌和管理等资源实施许可为核心的战略合作业务模式。该模式中,公司向合作方收取资源使用费,包括合作方一次性支付的3000 万元至5100 万元不等的技术许可收入,和后续合作方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 元/㎡的技术使用收入。请公司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并由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目前,公司在全国已有64 家战略合作方。请公司梳理各年度与合作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结合各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资源使用费金额、回款期限及实际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未按期回款的情况。

2.公司在合作方支付完一次性资源使用费后,一般还以500 万元至1500 万元不等的现金作为出资与合作方共同投资钢构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1)目前完成设立的50 家公司中出资各方是否已完成现金实缴出资、出资到位的时间、是否符合协议约定;(2)共同投资钢构公司中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家数,对于其中长期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或未承接项目的,补充披露其原因及公司后续计划;(3)

若存在大量共同投资钢构公司设立后长期未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请说明设立相关公司对于许可合作业务的后续开展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相关投资款项是否可视为对合作方支付一次性资源使用费的部分现金返还,由此公司仍直接将一次性资源使用费全额确认为收入的合理性;(4)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共同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3.目前,5 家合作钢构公司有钢结构住宅工程项目在建,按约定,合作方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365 天内向公司支付5 元/㎡的技术使用费。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就上述5 家合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时间、承建工程项目合同签署时间、开工日期,涉及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2)上述5 家合作协议下公司技术使用收入的回款安排、期限及实际回款情况,是否存在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回款的情形;(3)

公司确认上述收入的时点。

4.请公司结合64 家合作方受益情况、50 家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应投资收益情况、及其中仅5 家开展项目的情况等,分析说明公司该业务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及其可持续性。

5.除收取资源使用费、共同投资钢构公司,公司与合作方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条款或协议安排;公司战略合作相关协议是否存在违约、纠纷或终止的情形。

二、其他经营情况

6.半年报披露,公司本期实现营业收入21.29 亿元,同比增长25.39%,主要因传统业务和技术许可收入增加所致。请区分各业务板块,补充披露各项细分业务/产品实现的营收占比及同比变化情况。

7.半年报披露,公司期末存货余额31.24 亿元,其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明细项目约10.76 亿元,且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请结合公司房地产项目所在城市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政策变化,及公司在相关城市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楼盘销售等情况,说明存货中房地产相关项目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9 月22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尽快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