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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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7-049

债券代码:136713 债券简称:16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26日

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康恩贝(136713)

3、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08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7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康恩贝”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 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6康恩贝”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571-87774709,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09

2、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16康恩贝”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公告编号:临2017-050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8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中期票据,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提交了注册报告。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MTN495号),交易商协会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中期票据,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规则、规程、指引和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