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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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2017-06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款项人民币75,611,828.94元,以及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1%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日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5,611,828.94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款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527,230.78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就与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4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接到上述法院以通讯(电话)方式传达的立案通知。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马茂胜

(二)管辖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分别签订了“辽宁东戴河新区金丝河景观及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金丝河施工合同”)和“辽宁东戴河新区九江河景观及水利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九江河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定进场开始施工。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工程拨付款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拨付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拨付10%”。2013年11月末,因拆迁问题,被告提出九江河项目暂停施工。2014年8月,鉴于图纸变更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被告不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工程量确认的合同义务、不能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进度款)等原因,根据金丝河施工合同、九江河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利停止施工,故原告放缓了施工进度,直至2016年停止施工。

此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就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拨付、复工条件等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在原告多次请求下,自2017年6月份起,被告开始对原告2013年-2014年已完成项目工程量进行了就地审计;2017年7月24日的审计结果是:金丝河施工合同工程量阶段审定值为142,790,390.50元;九江河施工合同工程量阶段审定值为27,299,691.06元。但是,截至目前,原告仅在2013年12月27日收到被告委托支付的两笔工程款合计为94,478,252.62元。根据金丝河施工合同、九江河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合计为75,611,828.94元,但是被告仍未支付该笔款项。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丝河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金丝河施工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款项71,048,225.90元,并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确认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九江河施工合同;4、判令被告支付九江河施工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款项4,563,603.04元,并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5,611,828.94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款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527,230.78元。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