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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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一)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2017-092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87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9月18日,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5号),就公司与被告鲜言、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佳”)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1日,因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鲜言、网络科技、荆门汉通、湖北汉佳列为被告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荆门汉通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400万元整; 请求判决鲜言、湖北汉佳、网络科技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119)。2016年12月13日,公司申请将荆门汉通、湖北汉佳的被告诉讼地位变更为第三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鲜言、网络科技共同赔偿荆门汉通损失5,871 万元(以上金额均为暂估金额,具体应以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16-156)。

二、一审裁定情况

2017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5号,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60 元,由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350 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荆门汉通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清算风险。公司对荆门汉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测算,荆门汉通2016年度净资产已资不抵债,公司预计清算时股东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因此,本裁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督促荆门汉通董事会积极执行、落实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的荆门汉通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撤销网络科技对湖北汉佳的增资,并完成相关工商手续。

四、备查文件

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公告编号:2017-093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6,13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9月18日,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6号),就公司与被告鲜言、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达”)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1日,因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鲜言、大数据、荆门汉通、荆门汉达列为被告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荆门汉通公司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4,400 万元;判决鲜言、荆门汉达、大数据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118)。2016年12 月13 日,公司申请将荆门汉通、荆门汉达的被告诉讼地位变更为第三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鲜言、大数据共同赔偿荆门汉通损失16,137万元(以上金额均为暂估金额,具体以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16-157)。

二、一审裁定情况

2017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6号,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60元,由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650 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荆门汉通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清算风险。公司对荆门汉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测算,荆门汉通2016年度净资产已资不抵债,公司预计清算时股东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因此,本裁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督促荆门汉通董事会积极落实、执行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的荆门汉通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撤销大数据对荆门汉达的增资,并完成相关工商手续。

四、备查文件

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公告编号:2017-094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699弄1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2人;董事边秀武先生、独立董事孙加锋先生、罗韵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全宇先生和陈雪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马杰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孙瑶、总经理姬亚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岩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孙仕琪、郭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