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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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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3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南铝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南铝02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5南铝01”2017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25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发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南铝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22479.SH)将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5南铝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铝01

3、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22479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

8、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97%。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5年9月25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97元(含税)

13、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97%

1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25日

15、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信用等级:经新世纪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8、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南铝01”的票面利率为4.97%,每手“15南铝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5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南铝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联系人:隋冠男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传真:0535-8616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徐巍、孙婕

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4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南铝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南铝02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5南铝02”2017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25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发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南铝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22480.SH)将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5南铝0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铝02

3、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22480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40%。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5年9月25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40元(含税)

13、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40%

1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25日

15、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信用等级:经新世纪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8、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南铝02”的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5南铝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5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南铝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联系人:隋冠男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传真:0535-8616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徐巍、孙婕

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