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17-071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0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37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0,587,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5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0,587,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 关于公司与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签署《中意宁波生态园华讯方舟地效翼船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587,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587,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587,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587,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心悦、余苏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