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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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2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时至2017年9月20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369,36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37,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0,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二)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统称“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68,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37,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0,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本公司与华联集团互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联集团”)代表股份356,299,301股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除华联集团外全部为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合称“中小股东”),本议案由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3,068,349股;同意10,901,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2%;反对2,16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7年8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饶春博、董楚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