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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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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9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2013]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2013]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总经理持续缺位未按规定报备。二是内部管理混乱。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整改情况 收到警示函之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并在公司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公司以此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加强合规经营,充分认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安排专项小组到营业部协助整改,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1、经与北京监管局机构二处充分沟通后,免去盘金顺同志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并任命尹学强同志为西部证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监管局报备,并在北京证券业协会网站对营业部负责人进行了登记更新。2、在公司总部专项小组的帮助下,营业部对公司现有的合规、内控及业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营业部的制度与公司总部逐一比对,完善了不足之处,并修订了关于投诉回访部分的相关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完成五个机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更新工作,四户办理了销户手续;联系对应的银行和客户,补齐银行章;营业部已加强该岗位的岗前培训和再教育,以确保认真、及时地完成回访工作,公司每季度要求营业部报送完整的回访记录,以此保证监督回访工作的顺利完成;及时制定了《信息技术关联单位联系制度》。 3、在公司总部专项小组的帮助下,营业部对公司现行的《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对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分类原则、客户特征及行为分析、客户分类标准与适配产品及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公司客户风险等级评测工作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后续评估;修订了营业部的信访应急处理预案,妥善解决信访及投诉问题。 2013年12月,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的整改报告》。

二、2016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2016]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2016]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分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缺陷,规范负责人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之后,公司高度重视,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举一反三,组织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以及相关部门,全面梳理风险隐患,认真研究和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1)建立健全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制度。2016年6月13日,公司制定并下发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道德风险管理规定(暂行)》,从新员工选聘、入职审批管理、岗位聘用、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试用期和绩效考核管理、监督举报渠道和信息反馈等多个方面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和细化了员工(尤其是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的道德风险监督措施。当前,由公司监察部门统筹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工作,组织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2)有序开展公司监察巡查工作。公司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公司监察巡查工作机制,运营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对公司经纪业务体系分支机构的巡查工作,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巡回检查情况。当前公司业务部门已成立经验丰富的巡回检查组,进一步完善巡回检查的计划、内容及方式,每年按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全国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合规运营情况(重点是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2、完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考察和管理 (1)公司人力资源部加快落实了人事考察任命的风险排查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近三年以来的人事考察任命工作进行了风险排查,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监管规定,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向监管机构履行任职资格申报或者任职后报备手续。其中,在人事考察环节将拟任人选的道德品质和诚信表现列为首要考察内容,并把廉政意见、个人信用报告、工作鉴定等列为人事考察的必备文件。 (2)完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考察和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加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甄选工作,通过背景调查、人员访谈等方式,结合廉政意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原单位工作鉴定等书面文件,对拟任人选进行多角度的道德层面和守法情况的考察了解;针对管理人员设定任职试用期。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在拟聘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考察环节增加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学习和合规考试环节,考试结果可作为公司人事聘用决策的重要参考;实际工作中,公司还将持续加强道德风险、守法合规教育课程的开发和培训,从源头防范管理人员道德风险。 目前,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合规检查报告报送湖北监管局。

三、2016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2016]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2016]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在担任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租赁”)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015年1月至9月,宝信租赁累计新增借款16.18亿元,超过2014年期末净资产6.11亿元的20%,但宝信租赁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及时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作为“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你公司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宝信租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之后,公司高度重视,安排业务部门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同时组织项目组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仔细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认真研究和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成立专项小组,做好问题整改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安排由固定收益部成立专项小组,成员包括固定收益部总经理、“15宝信债”项目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合规风控专员,具体负责“15宝信债”问题核查、整改和监督工作。专项小组通过查阅受托管理工作底稿、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其他披露的文件、访谈受托管理工作经办人员等方式对“15宝信债”项目组受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监管机构和发行人的沟通情况、发行人收到监管措施后的整改措施及我司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排查。 “15宝信债”项目组认真总结受托管理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举一反三,持续做好“15宝信债”后期的受托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提高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会监管机构从严监管的精神,提高与发行人沟通效率,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新增借款计算口径的最新标准和要求。 公司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问责办法》启动合规问责程序,结合“15宝信债”受托管理工作中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2、组织学习监管文件,提高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公司前期已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对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进行了完善,于2016年6月印发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承销项目持续督导及重大风险事项处置预案管理办法》等多个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公司已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监管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及时了解、掌握监管机构和公司内部对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3、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管理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对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执行力度。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公司制度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做好对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资信状况的持续跟踪,关注担保物及其他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相一致。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及时披露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做好受托管理工作的记录留痕等工作。受托管理工作中需对外披露的文件,还要求上报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及内部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质控办”)进行审核把关。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填报《债券运行情况表》,及时报告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存续期状况。若公司债券发生兑付风险等重大情况时,应作为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质控办等监督检查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对由我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自查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公司均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了风险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6号),原文如下:“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个别营业部利用同名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7)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2、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2015年9月2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在“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业绩”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