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7-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裁决被申请人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3,551,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6亿元,2017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44亿元,该裁决涉及的金额将不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
●本公司就该裁决有异议,拟将通过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2017年9月22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现将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裁决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寄达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律师函》,函告称:“本公司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等五家公司以及龚东升和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为中建四局出具了《担保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为此,中建四局要求本公司依照《担保函》的承诺,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情况,本公司已及时在临时公告和2016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做了详尽的说明与披露。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18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当庭未作出裁定结果。
此后,本公司继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同时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主债务人天津九策公司的主要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做了评估。
关于本案进展情况,本公司业已及时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做了详尽的说明与披露。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7年9月22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仲裁费3,551,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有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本公司就该裁决有异议,拟将通过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6亿元,2017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44亿元,该裁决涉及的金额将不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
本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