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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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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钟景华、金立文、肖世练、朱晓鸥、方天亮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20万股调整为49.2354万股。

董事方天亮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方天亮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16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17 年 9月22日;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方式:现场。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欧贤华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

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英维克;证券代码:002837)自2017年7月2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于2017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后经公司与相关各方论证,本次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9日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并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2017-071)。

2017年8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7-080),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2017-079、2017-080)。

由于预计无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2个月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股票继续停牌。故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争取停牌时间将不超过1个月。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标的资产为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的股权。上海科泰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截至目前其第一大股东为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交易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方式拟以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最终方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准。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但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交易条款正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尚未最终确定。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及其工作进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情况

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就交易方案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分析。目前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停牌期间相关工作进展

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也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论证与沟通,相关的预案或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在积极准备中。

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三、申请继续停牌原因

公司原承诺争取于2017年9月25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且目前尚未完成,重组方案需进一步协商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2017年9月25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将加快工作进度,积极推进重组项目进度,争取在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预期未能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拟继续推进的,公司自停牌首日起3个月内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发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与相关各方继续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五、风险提示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55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209.2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2.62%。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用资本公积金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因而需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Q=Q0×(1+n)=200,000×(1+1.4617745)≈492,354股

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200,000股调整为492,354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表意见认为: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73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55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209.2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2.62%。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符。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权益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6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35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4%。

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项之和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3、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73元/股,为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14元50%确定,为每股11.57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45元50%确定,为每股12.73元。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5、解除限售安排:

授出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2017-2019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327.10万元,则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计划的税金安排及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英维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维克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