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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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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盈信基金”)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7年9月25日起,本公司将增加盈信基金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一、 本次盈信基金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基金

二、 费率优惠

1、 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者通过盈信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销售业务,参加盈信基金公告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盈信基金网站活动公告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盈信基金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销售业务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2、 费率优惠期限

以盈信基金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y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

四、 重要提示

1、 本优惠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募集期的基金产品手续费。

2、 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盈信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3、 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盈信基金所有。

4、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2017年9月25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将于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表决结果统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企债ETF将于2017年9月25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未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申购业务恢复事宜,敬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 月25日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质押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2017年9月25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将于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表决结果统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企债ETF将于2017年9月25日起暂停质押业务。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质押业务,已经办理质押业务的投资者敬请在进入清算程序前解除质押,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未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质押业务恢复事宜,敬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 月25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停牌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决定将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将于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表决结果统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交易风险警示,维护市场平稳,本公司决定2017年9月25日当日停牌一天,下一个交易日自动复牌。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11月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28日,即在2017年9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2)、(3)、(4)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7年9月2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停牌并暂停赎回。如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赎回业务;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附件一:《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本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终止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附件四《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07月1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本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安排

(1)通过《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5、授权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申请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会议方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本基金上市、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终止上市及《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及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者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或者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