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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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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五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7-068

债券代码:112110 债券简称:12东锆债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五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9日,凡在2017年9月2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2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发行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东锆债” 、“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10)至2017年10月8日将期满五年。根据本公司“12东锆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东锆债

3、债券代码:112110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4.9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利率为7.46%,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

8、债券起息日:2012年10月8日。

9、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东锆债”2017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46%。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4.60元(含税),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4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68元,即每张派发利息5.9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14元,即每张派发利息为6.714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9日。

2、本次除息日为2017年10月9日。

3、本次付息日为2017年10月9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46%。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0月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宇田科技园

联系人:吴锦鹏

电话:0754-85510311

传真:0754-85500848

邮政编码:51582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项目主办人:沈志龙、阮瀛波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24

邮政编码:510623

3、联席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项目主办人:董德喜、宋霄飞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28903

邮政编码:528028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 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06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