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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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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7-107

B股证券代码:900906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公司后续安排: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同时与本案相关方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债权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69,340,036.86元,但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 沪执复 19 号、20号(以下简称“裁定书”)。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三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问题及案件恢复执行问题。

首先,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问题。根据查明事实,中行上海分行与中毅达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中毅达公司应于2004年4月30日支付第一期款项,余款在2005年1月5日前给付。在实际履行中,中毅达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开始给付第一期款项,至2005年1月26日给付余款。由于中毅达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给付款项,申请执行人中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5月20日即向二中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故二中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中毅达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及之后的付款,均是在法院恢复执行后履行原生效判决项下的义务、而非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案件恢复执行问题。《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因中毅达公司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中行上海分行已向二中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2004年6月25日,中行上海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7年4月3日,信达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文盛公司。其转让过程中,信达公司和文盛公司向二中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二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11月14日,二中院依法对文盛公司的申请作出156号执行裁定,变更文盛公司为该案审请执行人。2017年5月,二中院作出(2017)沪02执恢0006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毅达公司的银行存款。上述事实表明,中行上海分行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以来,案件一直处于执行过程中。故中毅达公司提出156号案未予恢复执行,应撤销(2017)沪02执恢0006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中毅达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此外,上机集团虽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执行中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综上,二中院作出的(2017)沪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申请复议人中毅达公司复议请求撤销二中院的(2017)沪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后续安排

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同时与本案相关方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债权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69,340,036.86元,但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如该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