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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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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6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1、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航节能”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567,590,851股,发行价格为7.87元/股,新增股份上市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7年9月29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类型: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年12月8日,首航节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

2015年12月25日,首航节能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

2016年2月20日,首航节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事宜的提案。

2016年3月9日,首航节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事宜的提案。

2016年3月28日,首航节能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事宜的提案。

2016年11月21日,首航节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事宜的提案。

2016年12月9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2017年2月23日,首航节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事宜的提案。

2017年3月13日,首航节能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事宜的提案。

2017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60号文《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2)发行过程

主承销商于2017年9月11日向121名投资者发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发行人截至2017年8月31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共18家(不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多只产品视为一家发行对象,剔除重复计算后为18家)、2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公司,以及58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向发行人提交过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在上述121名投资者中,以快递原件方式寄达5名自然人投资者(均属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其他116名投资者。

2017年9月14日(T日)8:30-11:30,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共7家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除了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以外,其他4家认购对象在2017年9月14日11:30前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指定银行账户足额划付了申购保证金各5,000万元,合计2亿元。

根据首轮投资者询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配售原则,首轮申购共发行51,181.6648万股,发行价格为7.87元/股,等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本次首轮发行的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根据首轮投资者认购情况及《认购邀请书》的配售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7.87元/股。首轮配售数量51,181.6648万股,首轮募集资金总额402,799.70万元,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446,694.00万元,且有效认购对象家数未达10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确定的价格即7.87元/股,在2017年9月14日下午向首轮邀请的121家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继续征询认购意向。本次追加认购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8:30-11:30(11:30截止)。追加期内,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收到了2家投资者的有效追加认购。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其中,在追加认购阶段,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以其参加首轮认购的“国君资管2115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追加认购。本次追加认购具体获配明细如下:

经核查,提交申购报价的8家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规定:本次首航节能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普通投资者C2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C1,主承销商将认定其为无效申购。经核查,提交申购报价的8家投资者均属于按《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分类的专业投资者I(注:专业投资者I包括《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均已按《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且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经核查,提交申购报价的8家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发行数量为567,590,8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939,997.3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256,759.0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683,238.28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上述8名特定投资者均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经核查,上述获配的认购对象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上述获配的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3、发行时间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67,590,851股。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3月11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1.30元/股。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7.87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7.87元/股的100%;相当于申购报价日(2017年9月14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收盘价8.53元/股的92.26%,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8.09元/股的97.28%。

7、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939,997.37元。

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合计32,256,759.09元,其中包括承销保荐费用29,500,000.00元,验资费25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00元和股份登记费506,759.09元。

9、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683,238.28元。

10、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1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17年9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2140001号《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9月19日止,主承销商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资金总额人民币4,466,939,997.37元。

2017年9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214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7,590,851股,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466,939,997.37元,扣除发行费用32,256,759.09元,实际募集资金4,434,683,238.28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567,590,851.00元,余额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825,854.29元合计人民币3,868,918,241.57元转入资本公积。

1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3、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了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7年9月2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7年9月29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14、发行对象认购股份 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724638.523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11-0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12-06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3-17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06-0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3744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09-1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法定代表人:朱可炳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08-27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07-1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3号179工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智刚)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04-13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8名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各发行对象认购价格、认购股份数量及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567,590,851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限售期安排具体如下:

上述特定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8名,具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账户),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个账户),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个账户),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个账户),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个账户),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个账户),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个账户),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个账户)。认购资金来源具体为:

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对经过竞价并最终获配的8家机构及实际出资方进行核查,并获取了获配机构承诺声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6)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均以自有资金账户认购。以上2家投资者及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证券账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以上2个产品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已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理的安信基金华宝信托安心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北信瑞丰基金宏瑞1号资产管理计划、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泰达宏利-浙融资管1号资产管理合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富国-富城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已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君资管2115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已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15、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认为:“首航节能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16、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合同》 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1、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567,590,851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9月21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证券代码:00266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

4、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9月29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1、股份变动情况表及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发行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动,如下所示:

3、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共计567,590,851股,发行后总股本共计2,538,720,737股。以2017年1-6月和2016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如下:

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六、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1、保荐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首航节能与兴业证券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及《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首航节能聘请兴业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负责推荐首航节能本次发行与上市,并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首航节能的工作。兴业证券对首航节能的保荐期间包括两个阶段,即兴业证券推荐首航节能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期间(以下简称“推荐期间”)和兴业证券对首航节能进行持续督导的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推荐期间从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到首航节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止。持续督导期间自首航节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开始,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止:(1)首航节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或(2)首航节能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与其他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保荐协议之日。

2、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兴业证券认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七、其他重要事项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5、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6、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7、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0、保荐机构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11、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12、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14、保荐协议;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7、认购股东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8、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69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共8名,分别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获配投资者承诺获配股份自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已对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7-070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保荐

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8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下称“本次发行”)。公司已于2016年3月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签署《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和《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号)核准,并已于2017年9月完成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兴业证券指派王剑敏、赵新征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简历附后),履行对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月26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王剑敏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具有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最近三年保荐的项目包括:精达股份(600577)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通新材(300428)创业板IPO项目、首航节能(002665)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赵新征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具有15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最近三年保荐的项目包括:精达股份(600577)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通新材(300428)创业板IPO项目、瑞茂通(60018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