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7-09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章晟曼、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和独立董事曹建新、Aimin Yan、陈文化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已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曹蓬、单磊磊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现金分红后的价格,即为6.5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2,257,384,186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098)。
本议案关联董事梁志诚、陈德力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2,257,384,186股。鉴于上述原因,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099)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袁伯银先生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聘袁伯银先生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7-100)。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3: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101)。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7-09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6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16年12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258,984,186股;
6、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饶永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该议案于2017年3月17日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5月19日完成股份注销手续。
7、2017年9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的限制的股票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2.62%,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现金分红后的价格,即为6.57元/股。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722.70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257,384,186股。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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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现金分红后的价格,即为6.5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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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曹蓬、单磊磊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2,257,384,186股。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8,484,186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7,384,186元。”。
2、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258,484,186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257,384,186股,均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7-10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袁伯银先生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袁伯银先生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袁伯银先生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袁伯银先生任公司副总裁。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袁伯银先生简历
袁伯银,男,1965年生,中共党员。1985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1988年参加工作,曾担任华润超级市场(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百安居中国总部副总裁、执行副总裁,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总裁,万科集团副总裁、执行副总裁等职务。2013年自创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并购服务等业务,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以及企业管理顾问服务。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公告编号:2017-10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19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19日
至2017年10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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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将后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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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还需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书面通讯请在信封或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
(二)登记日期: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9 : 00-11 : 30,13 : 00-17 : 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靠近江苏路)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四)登记处联系方式:
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人:杭磊、杨超
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二)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