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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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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7-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1版)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专注焦化主营业务的同时,获得上游优质煤炭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从焦化行业扩展到煤焦行业联动,体现行业协同效应,分散公司行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5、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加快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煤华晋资源禀赋优异、设备工艺先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持股49%的重要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资产质量。

(2)公司主营业务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面对持续下行的经济压力以及转型发展的困难和挑战,公司所处的焦化行业低迷的市场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公司从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在采购方面,公司在“拓煤源、压价格、提库存、调结构、控质量”上采取措施,加强与供煤户的沟通,通过煤款全额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有效降低原料煤采购成本;化工产品销售方面,公司坚持以“保价差”为目标,积极开发新用户,充分利用“化工宝”网络平台,加大原料竞价采购和产品网络竞拍力度,适时调价,均衡供销;焦炭产品销售方面,公司紧抓市场回暖时机,制定量、价、款相结合的销售策略,在“拓市场、调价格、降库存、抓回款、清陈欠、降运费”等方面下功夫、抓落实;绩效考核方面,公司对经营系统、生产系统、辅助生产保障单位实行“一厂一策、独立核算”考核管理,量化目标,强化责任,细化考核,逐月兑现,在生产费用控制、工艺管控、调负荷调结构、均衡购销增效、适时调价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

(3)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了确保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承诺: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同时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面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且存在盈利承诺事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等约定,严格执行利润承诺及利润补偿的相关安排。”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焦煤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8、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情况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五、 独立财务顾问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银河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独立财务顾问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及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 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交易对方山焦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西省国资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相关核准事项仍在进行之中。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止的可能;

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拟购买资产的估值风险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结果,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煤华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729,820.5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83,337.63万元,增值额为453,517.06万元,增值率为62.14%。本次交易按照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基础,较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增幅。

原煤价格变动对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采矿权评估结论的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可以看出估值变动情况大于煤炭价格取价因素的变动情况,反映出本次采矿权评估结果受煤炭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较大。

根据三项采矿权资产的估值变动情况,进一步结合其他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可以得出总体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三项采矿权资产在评估价值中占比较大,且增值幅度较大,同时采矿权资产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取价因素影响较大,因此,煤炭价格取价因素对总体评估价值的变化影响也较为明显。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历史煤价因素和未来煤价波动情况影响,严格执行相关评估准则,但鉴于本次评估结论受煤炭价格预测值变化影响较为明显,而煤炭价格受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和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存在因评估预测中煤炭价格预测与未来实际煤炭价格不一致,进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情况。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估值风险。

四、 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其中60,000万元用于拟购买股权的现金对价支付,其余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付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同时受股市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的及时支付,敬请投资者注意配套融资审批及实施风险。

五、 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中三项采矿权资产采取了现金流贴现法进行了评估,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山焦集团与山西焦化签订了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就未来三年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部分,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山焦集团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参见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二、利润承诺补偿协议”。

中煤华晋将努力经营,尽量确保相关盈利承诺实现。但是,如果出现煤炭行业总体经营环境恶化、标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等情况,均可能出现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尽管未来《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中煤华晋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其次,尽管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针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盈利情况进行了业绩补偿承诺,但相关业绩补偿承诺以股份补偿方式为主,在标的资产未达到预期盈利的情况下,股份补偿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注销的方式缩减股本规模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获得股份捐赠,但股份补偿并不可以直接改变当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 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行业监管政策风险

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部、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煤炭产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对标的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二)环保监管政策的风险

煤炭行业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标准日趋严格,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期间可能面临更高的环保投入,并可能面临相关环保行政监管措施,从而给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

(三)税费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后,山西省煤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费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如果未来期间国家或地方关于煤炭企业的税费政策进一步调整,相关税费缴纳标准的提高将增加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四)煤炭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业发展与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经济增速放缓,煤炭、钢铁等基础性行业产能过剩,受下游需求减少和行业本身去产能等因素影响,使得煤炭需求量和销售价格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如果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趋缓,下游行业持续低迷,将可能进一步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标的公司面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的收入来自煤炭生产与销售业务,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煤炭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情况。市场煤炭需求和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应大幅波动。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在煤矿品质、开采容易度、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在煤炭行业整体不景气的环境下,仍然保持了较好的盈利能力。但在煤炭供需结构失衡,行业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下降的宏观环境下,如果未来我国煤炭市场整体需求继续放缓、煤价下跌,将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将会极大的影响其对山西焦化的经营业绩贡献,从而造成山西焦化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

(六)安全生产风险

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影响。如果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标的公司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它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从而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七)采矿许可证到期续延的风险

中煤华晋控股子公司华宁焦煤目前持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8606),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有效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4日,华宁焦煤如不能在该采矿权证有效期内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完成采矿权证书的续期,则华宁焦煤将在2017年11月4日以后面临无法正常合法生产的风险。目前华宁焦煤已经着手办理长期采矿权证的准备工作,针对上述采矿许可证风险,山焦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2017年11月4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煤无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八)部分房产土地尚待完善权属证明文件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尚未办理完毕的房产,同时标的公司目前使用的部分土地属于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若后续相关房产土地的产权手续无法办理完毕,则可能给标的企业的资产完整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标的公司存在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房产土地产权权属不完善的风险,山焦集团承诺:山焦集团将积极敦促中煤华晋尽快启动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手续,并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采矿权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风险

中煤华晋拥有的王家岭矿、韩咀煤业、华宁焦煤三项采矿权均采取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方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因此上述分期缴纳资源价款的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一旦后续相关责任主体未按期缴纳采矿价款,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则相关采矿许可证存在被吊销的风险,由此将对中煤华晋持续经营以及本次交易估值形成不利影响。

(十)中煤华晋关联销售的风险

中煤华晋为中煤能源控股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中煤能源的总体销售制度安排,中煤华晋的煤炭销售实行统一销售、统一市场、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的“五统一”原则,在中煤能源统一营销的部署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晋南分公司为中煤华晋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中煤集团均为中煤华晋第一大客户,中煤华晋对其销售占比达到75%以上,在销售方面集中度较高,若中煤能源调整对中煤华晋的销售制度,或调整关联交易定价,则可能导致中煤华晋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 财务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煤华晋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持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将中煤华晋股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持有中煤华晋股权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体现。中煤华晋作为国内先进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产企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而受焦化行业整体低迷影响,上市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较弱。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能实现大幅好转,则公司的盈利将主要来自中煤华晋贡献的投资收益。中煤华晋投资收益的高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中煤华晋的业绩波动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水平的大幅波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作为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收益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弥补历史亏损,逐步具备向投资者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鉴于本项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大,如果中煤华晋未来并未向上市公司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则可能对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能力造成影响。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财务风险。

八、 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为中煤华晋49%股权,完成本次重组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根据中煤华晋历史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业绩承诺的相关预测,预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49%股权将为山西焦化带来较大金额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中煤华晋盈利能力受煤炭行业发展等因素影响,存在波动风险,相关变化将直接影响山西焦化的盈利水平,一旦未来中煤华晋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将使山西焦化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九、 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风险

2016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明确提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山西省为积极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改革,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于2016年4月25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提出五年内退出产能1亿吨,要按照依法淘汰关闭、重组整合、减量置换退出、依规核减、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煤炭企业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国家以及山西省的去产能、供给侧改革政策将直接影响中煤华晋的产能与盈利空间。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关于全省煤矿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267号),要求生产煤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主动减量化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严格按照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时间规定组织生产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重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3号),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全省生产矿井名单及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600万吨/年调整为504万吨/年,华宁焦煤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300万吨/年调整为252万吨/年。根据《关于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韩咀煤业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120万吨/年调整为101万吨/年。尽管2016年三季度以来,为了应对煤炭价格上涨和缓解冬季煤炭供应紧张局面,国家出台政策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的投放,但该项政策仅属于阶段性政策,在煤炭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和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局面下,如果未来煤炭产业政策进一步收紧,而煤价涨幅不足以抵消限产政策的影响,将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煤矿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提出加强监督监管,“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煤矿能力管理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77号),提出严格对违规生产煤矿进行查处,对超能力生产行为重点监管,发现超能力生产煤矿将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若标的公司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存在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十、 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本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了本次交易的风险,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焦化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焦化行业属于传统工业,资金和技术壁垒不高,焦化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焦炭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当前我国焦化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同时焦炭产品价格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但在焦化行业自身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全行业不景气的状况仍很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

面对现有行业现状,上市公司积极应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控、内部挖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扭转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局面仍然面临较大挑战。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持续下滑,2015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3.66亿元,实现净亏损8.31亿元,直至2016年末,公司方扭亏为赢实现销售收入40.38亿元,实现净利润0.46亿元。在此背景下,通过焦化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和内部挖潜已无法实现公司的迅速脱困,公司亟需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业务。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下属崖坪矿、韩咀煤业下属韩咀矿三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1,020万吨。其中王家岭煤矿系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批准、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矿,主导产品为优质的低硫低灰炼焦精煤。作为新建的现代煤矿,王家岭煤矿技术和工艺在我国煤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在煤炭行业整体低迷的行业背景下,中煤华晋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中煤华晋2015年和2016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6.75亿元和49.1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19亿元和12.71亿元,而2017年上半年更是实现42.19亿元的营业收入及15.87亿元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煤华晋盈利能力突出,竞争优势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开展,未来煤炭行业将会加速整合,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整合浪潮中率先脱颖而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好转。如果未来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好转,煤炭价格企稳回升,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整合优质资源,增强上市公司实力

本次交易拟收购资产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储量、优质的煤炭产品质量、领先的工艺和技术水平,在当前煤炭行业低迷的背景下,仍然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能够实现公司对优质资源的整合,公司将能够从中煤华晋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2、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

重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专门从事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专注焦化主营业务的同时,获得上游优质煤炭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从焦化行业扩展到煤焦行业联动,体现行业协同效应,分散公司行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3、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净资产规模,大幅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快的摆脱行业困局,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有效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公司在行业低迷期快速脱困,更好的回报股东。

二、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6年3月22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2、2016年4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3、2016年10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4、201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王家岭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189号)、《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韩咀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 188号)及《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华宁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187号)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完成备案。

5、2016年12月5日,焦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6]717号)完成对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6、2016年12月5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2016]766号)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7、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8、2016年12月6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9、2016年12月15日,焦煤集团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10、2016年12月21日,山西省国资委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6]813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11、2016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焦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12、2017年4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补充评估相关事项。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继续按照原定交易方案执行。

13、2017年5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4、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5、2017年6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等相关议案。

16、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7年6月21日举行的2017年第3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未获得通过。2017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1449号)。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17、2017年9月15日,焦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7]586号)完成对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18、2017年9月26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编号为“2017033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19、2017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山西省国资委的核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实施。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审批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煤能源通过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受让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据此,2016年3月22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中煤能源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放弃该等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中煤能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中煤能源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中煤华晋49%股权的交易金额占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高于0.5%但低于5%,中煤能源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不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

中煤能源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煤华晋49%的股权。根据双方协商的中煤华晋49%股权566,435.44万元的交易对价,山西焦化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金额为506,435.44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价金额为60,000万元。

同时本次交易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5,000万元。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山焦集团。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股权。

2、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中企华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3828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183,337.63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

根据上述评估情况,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山焦集团所持中煤华晋49%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579,835.44万元。

根据2017年9月22日中煤华晋第八次股东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山焦集团获得现金分红13,4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部分,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566,435.44万元。

3、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506,435.44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60,000.00万元。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7日)。鉴于公司本次对交易作价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不做调整,继续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7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自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并于2016年4月27日复牌,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时的停牌日(2016年10月21日)期间,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较大,期间累计涨幅达到39.14%,高于同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4.04%的涨幅和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2.96%的涨幅。综合考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价格调整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等相关因素,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根据与交易对方的协商,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7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的发行价格为6.4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为7.15元/股,按照《若干规定》、《业务指引》规定要求的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年10月6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为6.91元/股。本次董事会确定的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44元/股,既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6.44元/股),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年10月6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6.23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7、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506,435.44万元计算,公司将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786,390,434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7%(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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