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6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就本公司租赁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的商业房产(以下简称“该项目”)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以下统称“租赁协议”)。

●本次提前终止上述租赁协议事宜已经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提前终止上述租赁协议,可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规避经营风险,避免因该项目的培育期给公司商业主营业务带来的压力。

为提前终止上述租赁协议:①公司将已关闭门店“友好超市奎屯二店”的部分货架及设备资产交付给乌苏宏源时代公司,作为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对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的补偿;②公司需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另行签订《商务服务协议》。

截至目前,该部分需交付货架及设备资产的资产账面净值为213.96万元,将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3.96万元。

一、事项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公司向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租赁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黄河路约21,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超市大卖场,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共计15年,租赁期间租金总额为7,588.35万元。公司相关公告于2014年3月12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为降低该项目的经营成本,公司于2016年6月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变更协议》:①将该项目租赁起止日期变更为201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总租赁年限不变,租金起算日由2016年10月1日变更为2018年10月1日;②下调该项目租金单价,将租赁期内平均租金单价由每平方米每天0.66元变更为每平方米每天0.50元,由此将该项目租金总额由7,588.35万元减少至4,821.60万元。公司相关公告于2016年3月26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近年来公司新拓门店培育期较预期均有所延长,公司商业主营业务由此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鉴于公司尚未对该项目进行装修改造投入,为避免因该项目的培育期给公司商业主营业务带来的压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经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决定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的租赁。

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同终止协议》主要条款

1、经本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涉及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约定自《合同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履行,自行消灭。

2、为达成《合同终止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协议终止事项达成以下约定:①《合同终止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将已关闭门店“友好超市奎屯二店”的部分货架及设备资产交付给乌苏宏源时代公司,作为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对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的补偿。截至目前,该部分货架及设备资产的资产账面净值为213.96万元。②经协商,双方需另行签订《商务服务协议》,根据《商务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乌苏宏源时代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场地装修及经营管理,本公司提供相关商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编号为临2017-062号《友好集团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务服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3、《合同终止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终止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合同终止协议》所引起的或与《合同终止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协议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终止协议》经双方公司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提前终止上述租赁协议,可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规避经营风险,避免因该项目的培育期给公司商业主营业务带来的压力。

为提前终止上述租赁协议:①公司将已关闭门店“友好超市奎屯二店”的部分货架及设备资产交付给乌苏宏源时代公司,作为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对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的补偿;②公司需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另行签订《商务服务协议》。

截至目前,该部分需交付货架及设备资产的资产账面净值为213.96万元,将影响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3.96万元。

四、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合同终止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6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商务服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年9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编号为临2017-061号《友好集团关于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公告》。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宏源时代公司”)就本公司租赁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的商业房产(以下简称“该项目”)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本公司将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签订《商务服务协议》,该《商务服务协议》系上述《合同终止协议》的附件。

根据《商务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由乌苏宏源时代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场地装修及经营管理,本公司提供相关商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商务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商务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甲、乙双方应在《商务服务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续签协议进行协商。

(二)合作条件

1、商业运营公司

甲方投资发起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以工商局最终核定为准)作为《商务服务协议》项下的商业运营公司,负责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黄河路约21,000平方米商业房产的经营管理。自商业运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商务服务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商业运营公司同等适用,甲方、商业运营公司对《商务服务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场地装修

由甲方负责经营场所的商业装修,具体包括:外立面装修、室内顶、地、墙、卫生间、暖气、天然气、扶梯、货梯、消防报警、喷淋、防排烟系统、配电照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等设备设施。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图纸安装,施工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保证正常使用。

(2)招商管理

甲方负责商业运营公司招商团队的组织建立,并主导经营场所品牌及资源的招商工作,乙方配合商业运营公司招商团队的招商工作。

(3)经营管理

甲方负责商业运营公司经营团队的组织建立,并主导商业运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现场管理的全部工作,乙方向商业运营公司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双方同意按照乙方具体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人数及对应的薪资标准,由商业运营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因服务产生的咨询费用。

(4)商标许可

乙方授权商业运营公司使用“友好”商标(含文字、图形),使用地域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期限三年,许可使用期内商业运营公司按每年壹拾万元(100,000元/年)向乙方支付商标许可费。乙方与商业运营公司将另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5)商业运营公司在经营过程对乙方商标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乙方与商业运营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有关条款。

(6)面值卡的发卡、使用及结算

①消费者在商业运营公司门店和乙方所属门店购置的面值卡,均可在商业运营公司门店和乙方所属门店互通使用。

②商业运营公司需自行定制面值卡,该面值卡的发卡及销售由商业运营公司自行管理。面值卡的外观应与乙方所属门店发行的面值卡有明显区别,并以显著的文字标识发卡方。

③商业运营公司面值卡的发行、使用需严格遵守乙方面值卡管理制度,乙方有权定期对商业运营公司发卡、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④乙方向商业运营公司提供乙方面值卡系统支持,由乙方负责面值卡系统的日常使用及维护,商业运营公司需向乙方支付每年壹万元(10,000元/年)的使用维护费用。

⑤面值卡结算方式和期限:

i.商业运营公司与乙方均按面值卡面额进行结算;

ii.面值卡的结算期限:商业运营公司与乙方按月向对方结算当月面值卡款项,每月25日为该款项扎帐日,乙方与商业运营公司应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双方互通使用的面值卡款项结清(节假日不顺延);

iii.乙方与商业运营公司如有任意一方未按约定向对方结算费用,则另一方有权立即停止面值卡的互通使用。

(7)商业运营公司自成立后,因商业运营公司经营、管理、采购、销售等行为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商品质量责任、违约及侵权责任、各项投诉及政府关系协调均由商业运营公司独立承担和负责,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商业运营公司相关行为导致乙方承担的任何经济及其他损失,甲方及商业运营公司对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商业运营公司计划暂停或提前终止经营,应提前90日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在乙方所属门店使用商业运营公司出售的面值卡;对已在乙方所属门店使用的面值卡,应由商业运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结清。

(三)违约责任

1、如商业运营公司和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商务服务协议》约定和要求发行、使用面值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

2、如商业运营公司和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商务服务协议》约定期限进行面值卡的结算,另一方有权立即停止面值卡的互通使用,并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在追偿应结算费用的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结算费用的0.5%。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终止

1、《商务服务协议》自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如需续期,双方另行协商。

2、《商务服务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商务服务协议》自守约方发出终止通知书之日起终止。

3、在合作期限内,经双方协商,《商务服务协议》可变更、提前终止。

4、如因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商务服务协议》应相应进行变更、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五)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1、《商务服务协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甲方成立商业运营公司,并取得相关证照后;

(2)甲、乙双方已完成审批授权程序;

(3)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经双方盖章。

2、《商务服务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商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商务服务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签订《商务服务协议》有助于达成公司与乌苏宏源时代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从而实现公司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

四、备查文件

(一)《商务服务协议》(草案);

(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