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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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7-16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传真方式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泰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现查明,新疆中泰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同时考虑到新疆中泰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新疆中泰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二〇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七十一亿一千一百四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千一百一十一万四千五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新疆中泰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

新疆中泰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