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公告编号:2017-037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全体董事会成员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杨丽华女士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8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15:00至2017年9月28日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5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8,951,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70.082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75,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9.0625%。
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8,950,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82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杨超、王淑勤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8,95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6,674,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杨超、王淑勤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高争民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38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17年西藏上市公司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西藏自治区证券业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7年西藏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路演天下,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15:00至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杨丽华女士、财务总监钟继友女士、董事会秘书刘长江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2017年半年报、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在此期间公司高管将通过全景网、全景路演天下在线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9月8日高争民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9月13日以公告的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内容,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股东登记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下午13:30在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15:00至2017年9月28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人员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128,951,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28,950,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6,675,0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6,674,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6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2017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注:上表比例为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占所有有效表决票数之比。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
注:注:上表比例为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占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数之比。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签字)
王 隽
见证律师:
杨 超
见证律师:
王淑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