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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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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6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议案,并发布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需要对方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方案披露之日(2016年12月28日)起,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年9月18日)止。

目前,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交易数据并完成自查工作,经核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12月28日)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年9月18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二、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上述在自查期间曾有过交易记录的股东申万菱信资产-工商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冶基金-浦发银行-天冶凌云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欧盛世资产-广州农商银行-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上述股东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与决策,公司未向其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在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三、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内,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顾小倩

顾小倩系交易对方北方信息控制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在2016年1月20日之前已持有凌云股份6,000股。自查期间,顾小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顾小倩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刘宇飞

刘宇飞系标的公司北京东方联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联星”)自然人股东,自查期间,刘宇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刘宇飞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自然人李晶

李晶系标的公司东方联星董事长梁培康之配偶,自查期间,李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李晶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四)自然人张典

张典系标的公司东方联星副总经理张新之女,自查期间,张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张典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五)自然人姚晓军

姚晓军系东方联星监事丁兴明之配偶,自查期间,姚晓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姚晓军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六)自然人唐丽芬

唐丽芬系东方联星监事张云之配偶,自查期间,唐丽芬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唐丽芬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七)自然人宗永生

宗永生系交易对方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自查期间,宗永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宗永生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凌云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未知悉该事项。本人核查期间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凌云股份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凌云股份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或从本人亲属取得凌云股份内幕信息的情形,未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凌云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凌云股份;

4、在凌云股份复牌直至凌云股份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凌云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的股票;

5、本人在核查期间未存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相关交易之外,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四、其他说明

在公司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