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62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15:00至2017年9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索菲特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总裁曾茂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725,498,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78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为723,032,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数2,466,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0,181,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714,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2,466,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袁琳律师和刘宇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60,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95%;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11%;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关联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60,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95%;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11%;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389,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0%;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7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7%;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1%;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袁琳、刘宇华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63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影视类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万达电影、代码:002739)自2017年7月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同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035号)。经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1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并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7-036号),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5日以及2017年8月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37号、2017-038号及2017-039号)。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40号),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24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21日以及2017年9月28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42号、2017-043号、2017-044号、2017-050号、2017-054号、2017-056号、2017-059号、2017-061号)。

鉴于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2018年1月3日,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7月4日)起不超过6个月。

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万达影视股权。万达影视成立于2009年7月8日,主营业务为电影和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以及网络游戏发行和运营业务。万达影视的控股股东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王健林。

(二)交易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方式初步确定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最终方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为准。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与现有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与万达投资等交易对方就交易方案进行沟通、协商。公司已与万达投资就本次交易签署《意向书》,但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实质性的交易协议。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情况

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就交易方案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分析。目前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延期复牌原因及承诺

停牌期间,公司及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项工作,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在积极准备中。

公司原承诺争取于2017年10月3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且目前尚未完成,重组方案需进一步协商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2017年10月3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披露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且不超过2018年1月3日,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7月4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争取于2018年1月3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果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三、停牌期间的安排及风险提示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争取于2018年1月3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