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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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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24股票简称:海洋王公告编号:2017-10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15:00—2017年9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429,447,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428,75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319,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69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杨志杰、陈艳、黄修乾、李付宁、叶辉、唐小芬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反对696,8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制定<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319,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271,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425,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关联股东杨志杰、陈艳、黄修乾、李付宁、叶辉、唐小芬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反对271,05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弃权425,75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319,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271,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425,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关联股东杨志杰、陈艳、黄修乾、李付宁、叶辉、唐小芬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反对271,05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弃权425,75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鑫、刘丽萍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股票代码: 002724股票简称:海洋王公告编号:2017-10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9月11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同时对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21名激励对象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等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填报了《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结果。

二、 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9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10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票发生了变动,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冯源买入海洋王股票系其基于公司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冯源最后买入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该时间在冯源知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前。除上述买入海洋王股票外,冯源所持股票的其他变动系持股性质的变更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非其本人自行操作。冯源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李付宁买入海洋王股票原因系其基于公司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李付宁最后买入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该时间在李付宁知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前。除上述买入海洋王股票外,李付宁所持股票的其他变动系持股性质的变更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非其本人自行操作。李付宁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其余8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系持股性质的变更、合并席位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非其本人自行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16名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票发生了变动。其中,杨志杰、陈艳、黄修乾、李付宁、叶辉、冯源、唐小芬系内幕知情人,杨志杰、陈艳、黄修乾、李付宁、叶辉、冯源、唐小芬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的情况详见“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说明”之“1、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的情况”。

其余9名激励对象其所持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罗晓丹、邱良杰、樊煜、李文兵、吴俊峰买卖海洋王股票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买卖海洋王股票外,上述人员所持股票的其他变动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非其本人自行操作。

除此之外,其余4名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票变动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非其本人自行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其持有的海洋王股票变动原因系持股性质的变更、合并席位、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增加或根据海洋王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内的交易变动均发生在知悉股权激励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