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69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4点30分在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张锦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张锦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蔡清楼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5名)
主任委员:张锦文
委员:蔡清楼、郑溪欣(独立董事)、张火根(独立董事)、王吓忠(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张火根(独立董事)
委员:郑溪欣(独立董事)、潘隆应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郑溪欣(独立董事)
委员:周文刚、王吓忠(独立董事)
4、提名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王吓忠(独立董事)
委员:张锦文、张火根(独立董事)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文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周文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江介宝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副总经理简历详见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陈艳萍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廖云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廖云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煜星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通过,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林煜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林煜星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98-2359216
传真:0598-232733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inyx2013@163.com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江炜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江炜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简 历
(一)张锦文先生
张锦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6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工程师职称。现任公司董事,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
张锦文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职务,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蔡清楼先生
蔡清楼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战略部总监。
蔡清楼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战略部总监,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周文刚先生
周文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文刚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江介宝先生
江介宝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物流师职称。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江介宝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李浙先生
李浙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木材检验技师。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浙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施振贤先生
施振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木材产销部经理。
施振贤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陈艳萍女士
陈艳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5月生,本科学历。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艳萍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八)廖云华先生
廖云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战略投资及科技产业部经理。
廖云华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九)林煜星先生
林煜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专业。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林煜星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十)江炜女士
江炜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会计师职称。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江炜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70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5:30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庄子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庄子敏、林协清、宋德荣、王培卿、廖陈辉均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止(庄子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庄子敏先生简历
庄子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1月出生,中专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职称。现任公司监事、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庄子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71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张锦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蔡清楼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周文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江介宝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廖云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吓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溪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火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7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在将乐县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41名,实到40名。
本次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选举王培卿女士,廖陈辉先生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监事会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一)王培卿女士
王培卿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现任公司职工监事。
截至目前,王培卿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廖陈辉先生
廖陈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现任公司职工监事。
截至目前,廖陈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7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15:00至2017年9月29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0,092,4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17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447,0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6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576,421股,占公司总股本1.8578%。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张锦文先生、蔡清楼先生、周文刚先生、潘隆应先生、李芳先生、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李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王吓忠先生、郑溪欣先生、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吓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吓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郑溪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溪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庄子敏先生、林协清先生、宋德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林协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林协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选举宋德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宋德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74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叶兰昌律师、王梓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9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15:00至2017年9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锦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7年9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00,092,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72.17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98,447,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70.98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1,64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1.1865%。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名,代表股份2,57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38,680,000股的1.85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3项议案(共含12项子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吓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郑溪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林协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选举宋德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公告》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张锦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2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蔡清楼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3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文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4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潘隆应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5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6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郑丽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吓忠为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02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郑溪欣为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03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火根为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02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林协清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03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宋德荣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0,09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576,42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叶兰昌
王梓塍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