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同意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事项,挂牌底价为3,2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同意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挂牌底价为4,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刘清勇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刘清勇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增补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9日
附后简历:
刘清勇,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70年10月,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分厂厂长;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信访办主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哈尔滨电机厂(镇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清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清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刘清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认为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能够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认为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可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简要: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拟出售资产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挂牌底价为3,200万元,尚未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竞价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拟将部分设备、货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挂牌底价为3,2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方式,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售部分资产,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拟挂牌出售标的为佳电公司持有的非主办公区域的货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部分设备、货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具体为办公室、车间和仓库等6项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为1,427.85㎡;防雨棚、厕所等6项构筑物;设备类资产7台以及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铁峰社区上的1宗土地使用权。拟挂牌出售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截至2017年8月31日,拟挂牌出售的资产账面原值为421.06万元,账面净值为176.49万元,累计计提折旧为244.57万元。
(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7]第147号),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设备、货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的市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账面净值为176.49万元,评估价值为858.79万元。
四、交易价格
挂牌底价为3,2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交易对方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六、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资产出售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哈电集团批复,公司将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
七、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挂牌出售佳电公司部分资产可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如果按挂牌底价交易成功,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为公司预计贡献非经营性利润为1100万元。
注:此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尚不确定,预计获得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八、评估情况介绍
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 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中,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7]第147号),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设备、货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的市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账面价值为176.49万元,评估价值为858.79万元,评估增值为682.30万元,增值率为386.59%。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交易事项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对该交易作出独立判断,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并可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我们同意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
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简要: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拟出售资产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挂牌底价为4,000万元,尚未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竞价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出售其持有的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以下“上海佳电”)100%股权,挂牌底价为4,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由于本次交易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拟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售上海佳电100%股权,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东川公路2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东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贰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3年07月22日
经营范围:特种电机、防爆电机、防爆电器及开关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情况
上海佳电近三年来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上海佳电近三年来的经营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14年、2015年、2016年会计报表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资产情况
拟挂牌出售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评估情况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7]第143号)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总资产账面值为967.88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668.58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299.30万元,总资产评估价值为2,593.06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668.58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924.48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1,625.18万元,增值率为542.99%。
5、公司不存在为上海佳电提供担保、委托上海佳电购买理财等情况。
四、交易价格
挂牌底价为4,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竞价结果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交易对方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六、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资产出售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哈电集团批复,公司将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
七、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如果按挂牌底价交易成功,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为公司预计贡献非经营性利润为2300万元。
本次交易将会导致减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不会导致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尚未确定,预计获得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八、评估情况介绍
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 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
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7]第143号)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总资产账面值为967.88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668.58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299.30万元,总资产评估价值为2,593.06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668.58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924.48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1,625.18万元,增值率为542.99%。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出售三级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对该交易作出独立判断,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同意以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张英健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张英健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一并辞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职务后,张英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张英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张英健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英健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张英健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在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兢兢业业,公司董事会对张英健先生在任职董事长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7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刘清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9日
附后简历:
刘清勇,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70年10月,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分厂厂长;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信访办主任;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哈尔滨电机厂(镇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清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清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刘清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7-06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因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4月6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3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7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于2017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于2017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于2017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于2017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于2017年9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