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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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眼科医院签署配镜服务合同的公告

2017-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7-04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眼科医院签署配镜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发布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中披露了公司中标“配镜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与深圳市眼科医院就该项目签署了《深圳市眼科医院配镜服务合同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保证金与风险金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履行合同生效条款。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3、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当事人为深圳市眼科医院,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泽田路18号,是一家深圳市直属眼科专科医院,具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进驻深圳市眼科医院的直营门店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0%-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公司与深圳市眼科医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深圳市眼科医院提供实用面积为250平方米的配镜专区,其中经营场地220平方米,业务用房30平方米。公司进驻设立“深圳市眼科医院——博士眼镜视光中心”开展验光配镜业务。

2、双方的责任义务:

(1)深圳市眼科医院提供验光配镜技术咨询服务与质量监督管理,公司在其技术指导下开展验光配镜业务,对近视和斜弱视患者进行康复训练活动。

(2)公司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从事验光配镜业务,深圳市眼科医院为公司提供验光所需的场地及验光设备。使用期间,公司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保管及设备所需耗品的更换等,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3、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4、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向深圳市眼科医院支付费用:

(1)租金:每年租金276,000元,即每月支付租金23,000元。

(2)技术咨询服务费:第一年每月技术咨询服务费355,000元,即全年共支付4,260,000元;第二年每月技术咨询服务费390,500元,即全年共支付4,686,000元;第三年每月技术技术咨询服务费429,550元,即全年共支付5,154,600元。

(3)公用消耗费用:

①电费(含空调费用)、水费:按甲方每月实际总电费/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250平方米收取。

②垃圾清理费按200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按9元/平方米收取;折旧费按1,000元/月收取。

③维修费:房间配套的灯具、开关等相关设施发生故障、维修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以上费用按月计算,按月收付。

5、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公司支付中标总价10%,即453,600元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质量的保证金。

在合同终结时,若公司已缴清全部租金、技术咨询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深圳市眼科医院应在20日内将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交回公司。若公司未缴清全部租金、技术咨询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深圳市眼科医院可先从该保证金中扣除。

6、风险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公司支付风险金30,000元,作为售后服务的担保,如公司对顾客投诉处理不力或不及时,深圳市眼科医院有权先行从此款中给予赔付。深圳市眼科医院赔付后,风险金不足30,000元时,公司应当立即补足。

在合同终结时,若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投诉或潜在的投诉风险,深圳市眼科医院应在30天内将风险本金余额(不计利息)交回公司。

7、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能消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8、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市眼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签署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签署并履行,公司与深圳市眼科医院持续开展合作,继续进驻深圳市眼科医院设立深圳市眼科医院——博士眼镜视光中心,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可以进一步强化公司视光服务的专业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签署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审议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履行合同生效条款。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眼科医院配镜服务合同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