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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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7-068

债券代码:145321 债券简称:17国君D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0日开始支付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1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0日

●摘牌日:2017年10月20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7国君D1,代码145321

3、 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70天。

5、 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持有人账户中托管记载。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利率为4.30%。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10月2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30%,每手“17国君D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31.808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7日

(二)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18日

(三)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0日

(四) 摘牌日:2017年10月20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7年10月24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沈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6309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

联系电话:021-38670309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http://www.gtja.com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填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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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