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8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调解、二审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共计:144,489,165.48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2016)闽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12.17万元,并要求李亚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金政旭对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2.2016年9月28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瑞高”)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23.55万元,并要求卢传金、卢红、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卢传金、张丽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9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7年6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徐州瑞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2”号公告。

3.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8,283.57万元,并要求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8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辽宁厦工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辽宁厦工、李亚新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辽宁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52,033,298.3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1,195,051.31元,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50,000元。

2.辽宁厦工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公司则同意在扣除辽宁厦工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已还款项319,155.71元后,将辽宁厦工应偿还欠款的金额降低为36,705,844.29元,辽宁厦工承诺上述款项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前分31个月支付。

3.辽宁厦工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价值不低于37,025,000元的不动产抵押给公司并配合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目前,已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16,444,518元。

4.若辽宁厦工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公司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辽宁厦工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已还款项319,155.71元及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已支付的款项,上述已付款项应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扣资金占用费,剩余款项抵扣货款本金。

5.李亚新对辽宁厦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09元,减半收取186,204.50元,由辽宁厦工负担。

(二)关于徐州瑞高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瑞高、卢传金、张丽、卢红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数额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2017年9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南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河南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9,784,032.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3年3月31日起暂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为33,051,660.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2.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对河南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厦工追偿。

3. 若河南厦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455,978元,由河南厦工、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