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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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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5:00 至2017年10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7日

(三)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李永东先生

(六)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305,957,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3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305,957,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362%;网络投票股东为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李永东、魏翔、李锐、邓顶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0,955,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59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59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李永东、魏翔、李锐、邓顶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0,955,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59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李永东、魏翔、李锐、邓顶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0,955,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59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夏旭东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和《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1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9月2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