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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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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A 股代码:601390 公告编号:临2017-041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代码:00390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19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发行的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19日支付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1.10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0中铁G3。

债券代码:122054。

发行规模:2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34%,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15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0中铁G4。

债券代码:122055。

发行规模:3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4.34%,每手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4.72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06元)。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4.5%,每手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18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7年10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中铁G3”和“10中铁G4”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017年10月17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缴。请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时持有“10中铁G3”和“10中铁G4”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时持有“10中铁G3”和“10中铁G4”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 “10中铁G3纳税款”或“10中铁G4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联系人:李强、文少兵

电话:010-51878061、51878265

传真:010-51878264

邮政编码:100039

2.联席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西单汇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127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方婷

联系人:许凯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1:

附件2:

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66029020706676

账户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51878265

传  真:010-51878264

A 股简称:中国中铁A股代码:601390公告编号:临2017-042

H 股简称:中国中铁H股代码:0039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另行商议和约定。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底,公司与山东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合称“本协议”或“本合作协议”)。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将围绕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规划建设,在区域综合开发、交通基建及金融等领域展开面全面战略合作,初定合作规模1000亿元。区域综合开发领域的合作方面,双方将在区域综合开发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共同开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将其打造成为具有特色性、示范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全国新兴产业前沿基地、新兴产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现代社会试验区及国际化低碳城区。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方面,双方将在公路、桥隧、市政、轨道交通、房建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及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环境整治等方面展开合作。双方探讨以PPP等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共同推动及联合投资加快济南市总体规划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建设。具体合作项目将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磋商解决,各方权利义务由具体项目协议确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双方将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合作;本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发挥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综合业务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合同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虽约定了合作的内容,但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另行商议和约定。届时,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