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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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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培训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入职培训及专业发展。

(七)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拟修订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6、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原文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员;

(七)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修订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7、第八章第五十五条原文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拟修订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十二章第八十八条原文为: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拟修订为: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五、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1、第二章第四条原文为: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确保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

拟修订为: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确保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

2、第二章第五条原文为: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拟修订为: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删除第三章第九条。后续条文序号依次上调。

4、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原文为: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拟修订为: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5、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原文为: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拟修订为: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17-008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

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版联公司”)提供担保业务,但本次不新增担保额度,仅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新增办理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中版联公司担保的余额130,000,000.00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无逾期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中版联公司是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中版联公司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提供1亿元的担保,主要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议案》,同意在为中版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额度为130,000,000.00元,已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除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流动资金贷款外,新增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中版联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项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328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兰本立

经营范围:销售进口、国产纸张、纸浆等业务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版联公司资产总额为275,481,907.08元,负债合计 245,317,381.49 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00,000元,委托贷款总额137,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245,203,400.71元),资产净额30,164,525.59元,2016 年营业收入为 727,265,879.25 元,2016 年净利润为 4,313,051.58 元。上述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编号:XYZH/2017TJA10244)。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版联公司资产总额为252,172,080.24元,负债合计 224,360,914.16 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00,000元,委托贷款总额13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224,208,939.80元),资产净额27,811,166.08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 286,480,387.75 元,2017年1-6月净利润为 1,959,692.07 元。

(二)中版联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计持有中版联物资的股权比例为9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

保证人: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一亿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全部的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是为了满足中版联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和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对其担保的总额度不变,且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意中版联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中版联印公司的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发展,节约财务费用。公司为其担保的总额度不变,被担保对象中版联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中版联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1,05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53,003,867.02元的比例的4.77%,本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17-009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财政部下发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和《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文件规定:“中央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财文资[2016]1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财文资[2015]2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财文资[2014]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财文资[2013]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出版集团公司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1]454号)、《财政部关于追加2010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教[2010]468号)文件,控股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目前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公司拨付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71,701,581.02元,以及201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50,000,000.00元,共计五笔委贷贷款,合计金额221,701,581.02元。

因公司暂无增资扩股计划,故将上述资金221,701,581.02元,以委托贷款的形式,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通过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向我公司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五笔委托贷款即将依次到期。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公司上市后18个月内无法进行增资扩股,拟对各笔委托贷款展期一年。

2、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名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02879Y

3、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4、法定代表人:谭跃

5、注册资本:114235.36万元

6、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7、经营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出版物的出版(含合作出版、版权贸易)、发行(含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连锁经营、展览)、印刷、复制、进出口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385,957,098股,持股比例为76.05%,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8,316,355,315.08元,净资产为10,103,538,197.73元,2016年营业总收入为10,230,509,658.33元,净利润为675,032,788.35元。

三、展期合同主要内容

1、原合同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金额分别为19,620,000.00元,81,410,000.00元,50,000,000.00元,13,321,581.02元,57,350,000.00元。

2、原合同项下第一、第二笔贷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展期后,贷款期限至2018年10月19日止。原合同项下第三、第四笔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展期后,贷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5日止。原合同项下第三、第四笔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展期后,贷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5日止。原合同项下第五笔贷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展期后,贷款期限至2018年12月26日止。

3、贷款展期部分的利率按年利率为1.5%的固定利率,在展期期限内保持不变。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是按照财政部下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及《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规定执行,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均同意关联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进行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上述关联委托贷款情况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对于公司关联委托贷款进行展期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并经管理层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17-010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17年10月11日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的监事会人数。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伯根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编号2017-007)。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增加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17-011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27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27日

至2017年10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于10月12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于本通知发出之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凭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证券 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 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之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以采取信函或传真(传真号:010-59751501)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资料须在 2017年10月25日前送达公司,时间以邮戳为准。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须通过电话与公司进行确认。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四)、登记时间:2017 年 10月 25 日(9:00-11:30,13:30-16:30)

(五)、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邮编:100010

联系人: 彭威

联系电话:010-58110824 传真:010-59751501

2、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