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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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7-048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上述议案中议案1、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15:00至2017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3,331,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90%。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8,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0,037,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3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曲建军、佟晓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曲建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9,94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9%。

2、选举佟晓乐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9,94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叶君艳、白莹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选举叶君艳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9,94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9%。

2、选举白莹莹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9,94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反对88,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姜瑞明、郑超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