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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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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2017-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17-08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所持长沙武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人民币2,047万元将持有的长沙武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武夷”)19.50%的股权转让给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的款项已全部到账。长沙武夷已按本次交易的方案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长沙武夷股份。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17-09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股东倪国涛先生和崔德花女士的通知。获悉倪国涛先生和崔德花女士已将各自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倪国涛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16,335,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本次质押后,倪国涛先生共质押公司股票7,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5.12%。

截至本公告日,崔德花女士共持有公司股票13,068,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本次质押后,崔德花女士共质押公司股票3,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3.34%。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9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3: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六) 会议通知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9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80)。

(七)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551,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645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529,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64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03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893%。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51,1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51,1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蒋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