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
公告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7-087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3,7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70,436,299股0.0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12,800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4%。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人本次可行权数量合计326,700份,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次解锁/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解锁/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权益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6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96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并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43.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8元/份,期权代码为036225,期权简称为巴安JLC1。
5、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等议案:
(1)《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回购/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3,000股,回购价格为4.633元/股;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6,649,500份,行权价格为9.38元/份。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原激励对象张传向、何建明、魏峥、景华、李宗丽、冯鑫雍、陶朝鹏、周仙华、张劼婴已离职,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原激励对象张传向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5.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33元/股(因权益分派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对9名原激励对象张传向、何建明、魏峥、景华、李宗丽、冯鑫雍、陶朝鹏、周仙华、张劼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127.3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因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70,400,299股变更为670,382,299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3)《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27名激励对象解锁和行权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股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解锁和行权的相关规定,该等27名激励对象可解锁、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行权的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向上述激励对象进行解锁和行权。
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的成就情况
1、等待/锁定期已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等待/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一次解锁/行权时间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等待期已届满。
2、解锁/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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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权益解锁/行权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3、本次行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本次行权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6个月,参与本次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中的陈磊女士、姚泽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王贤先生、孙颖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后,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的具体情况及安排
(一)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解锁/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解锁/可行权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可行权数量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申请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名。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3,7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70,436,299股0.04%;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12,800份,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70,436,299股的0.24%。
本次解锁/行权名单及解锁股份、可行权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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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解锁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②鉴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7月14日实施完毕,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经过权益分派后数量已变更为933,000股。
③张传向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0份(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调整后数量)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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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②鉴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7月14日实施完毕,上述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额经过权益分派后数量已变更为6,649,500份,剔除已离职人员9人未行权期权1,273,500份,现存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总数量为5,376,000份。
③张传向、何建明、魏峥、景华、李宗丽、冯鑫雍、陶朝鹏、周仙华、张劼婴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上述九人所获受但未行权的1,273,500份股票期权(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调整后数量)将由公司注销。
④2017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孙颖女士为财务总监。
(三)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38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五)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八)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期内解锁,在解锁期内未解锁或未全部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入下个解锁期,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 动失效,由公司作废处理。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38元/股,可行权数量为1,612,800份。若全部行权,总股本增加1,612,800股,同时将影响和摊薄2017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首次授予的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2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2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解锁/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行权条件已达成,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2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行权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行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已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行权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期权的行权安排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等待/锁定期限、解锁/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行权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解锁和行权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解锁和行权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和行权的股票来源、解锁和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解锁和可行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解锁期和行权期的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必需的解锁和行权的程序,公司可对其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股份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进行第一次解锁期解锁和第一次行权期行权。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公告编号:2017-09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受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与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张传向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规定,公司需对张传向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4,000股(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受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与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将从670,436,299元人民币减至670,382,299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